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村(社區)為依托,以社會保障體系為支撐,由政府基本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會化服務、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誌願者公益服務等構成,滿足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應急救援、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等需求的服務。第三條居家養老應當以老年人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家庭負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基本保障、適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撐的原則。第四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的義務,尊重和愛護老年人。
老年家庭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應當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倡導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積極、合理的養老消費方式。
提倡家庭成員與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居家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3)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
(四)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機制,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責任和任務;
(五)培育居家養老服務主體,制定配套政策,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培訓、管理和監督。
衛生和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醫療和保障工作,會同民政部門推進醫養結合。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大數據發展管理、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老年人協會、慈善組織等團體和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各自轄區內組織實施居家養老服務;
(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統籌資源,推進“十五分鐘幸福生活圈”建設;
(五)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前款規定的居家養老服務日常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
(壹)登記居家老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務需求;
(二)宣傳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收集辦理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三)定期走訪孤寡、獨居、特殊困難等老年人家中,掌握老年人基本情況,幫助解決問題並做好走訪記錄;
(四)組織開展居家老人互助、文體活動、誌願服務等活動;
(五)教育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調解養老糾紛;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九條民政、衛生、文化、旅遊、教育和新聞媒體等部門應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弘揚衢州禮貌文化,倡導良好家風,營造尊老、愛老、助老的社會氛圍。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開展尊重和幫助老年人的活動。第二章服務設施第十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合理規劃布局養老機構、鄉鎮(街道)居家養老中心、村(社區)居家養老中心等。按照城鄉壹體、就近、相對集中、醫養結合的原則和“十五分鐘幸福生活圈”建設的要求。
詳細規劃應當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內容。
新建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和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當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康復場所統籌規劃、整合建設。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擬定新建住宅項目供應土地的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住宅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建築面積等相關指標,並征求民政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