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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澳門工作,合同還沒到期。離職有補償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未滿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常以下列方式解除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在成為正式員工後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需補償。

2.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如有拖欠,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

4.員工沒有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員工直接遞交辭職信,他就會離開。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該員工所產生的費用。

5.用人單位無合法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予以賠償,即每工作壹年應當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未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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