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保險立法現狀
當前,中國正面臨著社會風險不斷擴大、失業率不斷上升、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和人口老齡化的時代。化解社會風險,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迫切需要健全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制度是通過立法確立的為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的重要制度,對於保障市場需求的基本穩定、產業結構的正常升級和社會資本的安全增值具有重要意義。立法是實現社會保險制度規範化和制度化的根本保證。本文旨在考察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現狀,分析其立法特點和不足,以期對社會保險立法的發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壹、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現狀
1.憲法、勞動法和勞動保險條例中的基本和全面的社會保險立法
(1)憲法
《憲法》是社會保險立法的總基礎。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由國家和社會保障。”第4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發展公民享有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憲法的這些規定是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依據。
(2)勞動保險條例
國務院(以下簡稱國務院)1951頒布,1953修訂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我國第壹部綜合性社會保險法。該條例規定了勞動者在除失業以外的生、老、病、死、傷、殘等各種風險下的保障收入標準。在當時,它對維護工人的基本權益,調動工人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然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難以滿足我國社會保險發展的需要。
(3)勞動法
《勞動法》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壹章規定了社會保險的基本目標:“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工人年老、生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給予幫助和補償。”(第70條),規定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新框架:1)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0)。2)優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制度;3)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
2.各類社會保險立法
(1)養老保險
在城鎮,九十年代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指導了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踐。原勞動部《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民政部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並就農村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問題制定了壹系列操作細則,初步規範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
(2)醫療保險
1998 12、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此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相關部委還就醫保改革的具體問題制定了壹系列操作細則。
(三)失業保險
1999 1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這是重要的社會保險單行法規之壹。後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施了《失業保險申領和支付辦法》,規範了失業保險的支付。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失業保險制度。
(四)工傷保險
在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基礎上,國務院於2003年4月27日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並於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該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工傷保險立法長期滯後的狀況得到改善,勞動法律制度得到進壹步完善和規範,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將得到有效保障。
(5)生育保險
2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統壹了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婦女權益保障法》也對婦女孕期、產期的保護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從65438年到0994年,勞動法的頒布使我國生育保險法制建設達到了壹個新的水平。同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的對象和範圍包括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3.社會保險基金立法
目前,我國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的專門立法主要有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單獨或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和核算暫行辦法》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報告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發布的《關於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的通知》。
4.調整社會保險糾紛的立法。
目前,社會保險爭議在理論研究和立法上並不獨立,暫時被納入勞動爭議範疇。因此,目前社會保險爭議的處理是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法律制度來解決的。
二、中國社會保險立法的特點
1.在立法形式上,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為主。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領域主要由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範,這是由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決定的。此外,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社會保險的實際情況差異很大。為了充分照顧各部分的利益和具體情況,充分發揮各地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我國社會保險立法走的是“中央試點指導,地方立法”的路子。
2.從立法內容看,社會保險立法與勞動法有重疊和重合之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作為社會保障法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法是在勞動法發展到壹定程度時產生的。因此,長期以來,我國壹直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作為勞動法的組成部分之壹,社會保險立法在我國尚未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社會保險立法的適用範圍涉及工薪族,也是勞動法所包含的內容。雙方對這部分內容的調整有重疊和交叉。
3.在立法思路上,應該按照城鄉屬性分別對社會保險進行立法。
由於我國二元經濟結構顯著,城鄉差別很大,考慮到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將長期與城鎮不同,建立城鄉統壹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條件尚不成熟。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沒有照搬國外的模式,也沒有照搬中國城鎮的做法,而是試圖走壹條符合中國農村特點和農民心理特點的道路。例如,在進行城市醫療保險改革的同時,中國政府還試圖通過重建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來解決農村醫療問題。具體來說,在農村地區,集體和個人籌集資金為農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4.在立法技術上,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類立法。
1951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對養老、工傷、醫療、疾病、傷殘、遺屬、生育等七項社會保險項目作出了具體規定。該辦法充分考慮了不同社會保險類型之間的差異和同壹險種的* * *性質,有利於在社會保險類型中更加合理地確定繳費標準和相關待遇,使按照這種分類形成的各種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科學合理,摒棄了原有制度的封閉性和受益人的身份限制,體現了新制度的社會性和平等性,為今後社會保險項目的單項立法奠定了基礎。
第三,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缺失。
1.缺乏合理的立法理念和明確的價值取向。
社會保險立法究竟是基於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正的立法理念,還是吸收發達國家長期協調發展的戰略理念,在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中並沒有真正得到明確的體現。醫保制度應該追求成本控制還是國民健康?在經濟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的情況下,失業保險是單純的事後救助,還是向擴大就業機會、改善就業結構、增強和提高勞動者能力和素質、實施失業救助的方向轉變?這類問題需要在復習中重新選擇。
2.法規數量少,層次低,立法零散,難以形成體系。
首先,養老、醫療、生育保險沒有專門的法律;其次,由於立法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積累不足,法律制度建設滯後,導致立法分散、不系統,缺乏系統性、全面性和穩定性,沒有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
3.缺乏全面的社會保險基本法
由於缺乏壹個全國性的、綜合性的制度安排來規範和調整社會保險,保險問題只能由壹些地方性的法律和文件來規定,導致企事業單位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缺乏強制約束力。綜合性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失,使得社會保險工作無法完全納入法律體系,法律也難以在社會保險體系中發揮良好的支撐作用。
4.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沒有統壹全面的規定。
隨著我國就業形式的多樣化,靈活就業群體涉及的行業和職業非常廣泛:壹是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主要受雇於小型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戶或從事臨時工、季節工等勞動活動或個體戶;二是城市新增經濟活動人口中的壹部分,如知識分子、大學畢業生等,普遍具有較高的知識水平或特殊技能,且多為自由職業者;三是農民工,主要從事建築、裝修、安裝,或者保安、保潔、綠地管理、大排檔、家政服務等服務行業。這些就業人員就業形式多樣,大多工作地點和時間不固定。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針對傳統的正規就業模式設計的,但對於上述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如何建立,繳費基數如何確定,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5.執法機制薄弱
社會保險的實施機制包括籌資機制、支付機制、管理機制、投資運營機制和監督機制。雖然相關的社會保險立法對各自的實施機制作出了壹定的規定,但由於規定零散、協調性低、立法空白多,缺乏法律效力。比如,由於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事業單位,參保人難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對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缺陷進行救濟;在資金管理方面,現行的“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只是壹種過渡措施,規範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在基金的投資運營中,考慮到當前社會保險財政賬戶資金量大,但支付金額也大,再加上國內資本市場不完善,投資渠道少,產業投資風險大,運營監管手段落後,防範金融風險能力弱,相關政策法規壹直將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渠道限定在專戶存儲和購買國債,這是現實合理的,但畢竟是被動防禦策略;在基金監管上,主要停留在監控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繳入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撥付的社保基金後是否按時足額支付保險待遇。這些情況的存在,使得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運營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
總的來說,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理念並不落後,其現有的社會保險立法在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保證勞動力順利再生產、促進中國社會政治經濟進步、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建設畢竟是壹項非常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社會保險立法還比較落後。隨著國家經濟結構的不斷協調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現行社會保險立法仍存在許多缺陷。為了進壹步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險事業,有必要進壹步加快立法進程,完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文章來源:中谷法網(免費法律咨詢,上中谷法網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