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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循打防並舉、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內部預防、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檢察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相互配合,預防單位各司其職,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第三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第四條本條例所稱預防單位,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含國有控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第六條本條例所稱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犯罪、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在履行職責中實施的其他犯罪。第二章預防職責第七條預防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實施預防職務犯罪的計劃和措施;

(二)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納入教育計劃,對國家工作人員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廉政建設規定,加強對易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的監督;

(四)指導、檢查、監督下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五)查處職責範圍內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七)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第八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其他責任人根據分工承擔相應責任。單位監察組織或者相應部門承擔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發揮指導和監督作用,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督促預防單位制定和落實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

(二)結合查辦案件,分析研究職務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三)組織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咨詢活動;

(四)建立與重點行業、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協作制度,開展系統預防和國家投資重大工程項目、大型設備采購招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集中采購等專項預防工作;

(五)其他應當由檢察機關履行的職責。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刑事審判,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司法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

公安機關應當結合查辦本轄區內的職務犯罪案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和實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案。發現有關單位的制度和管理存在漏洞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防範建議和意見。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預防單位履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預防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落實;通過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和追究政治紀律責任,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樹立廉潔、勤政、依法行政意識。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對國有企業預算、決算和重點建設項目以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公開;發現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全體公民中做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動員和組織工作,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計劃和措施,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項宣傳活動。第三章預防措施第十壹條預防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和廉政建設責任制,並與其他工作目標壹並進行年度考核。

預防單位負責人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情況和本人廉潔自律情況作為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第十二條預防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建立、完善並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任職回避、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對職務犯罪多發崗位實行定期輪崗制度。發現職務犯罪隱患和漏洞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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