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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婚姻法規定了離婚後如何分配婚姻財產。

2017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有新的規定和明確的說明,因此不需要去法院分割夫妻財產。接下來,讓我們壹起來看看法瑞app的律師們吧!

壹、2017在最新的婚姻法中對於* * *的財產分割有了明確的說明。

1,夫妻* * *同分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兩地分居管理使用的同壹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有差額的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3.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4.如果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則占用的財產可歸壹方所有,分享占用財產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占用財產價值的壹半。

5.離婚時,夫妻雙方在同壹年經營的沒有收入的養殖業和種植業,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屬於另壹方的擴散部分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獲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索要財產而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如果難以確定所得財產的性質,則可以將其視為贈與。

8.不適合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以及照顧和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獲得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的全部知識產權尚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的生活中自然受到損害、消耗或損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補償的,不予支持。

第二,對房地產分割最重要的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1.婚前壹方購買的財產。

我們經常收到當事人的咨詢,其中壹個問題是咨詢婚前房產的法律問題。鑒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考慮以下幾點:

(1)男女壹方在領取結婚證前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並壹次性付清全款的,離婚時該房產屬於壹方婚前財產。

(2)該房產在領證前購買,但在領結婚證後戶口本下來了,該房產仍屬於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婚前付首付,婚後還貸的房產。

如果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在離婚時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壹般情況下,產權登記的壹方應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這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因為大多數人都是工薪階層,他們無法壹次性購買幾十萬或幾百萬的房子,所以他們不得不貸款買房。社會變化很大,人們的思想復雜多變。在此期間選擇結束婚姻將涉及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和還款、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房產升值、貸款未結清等情況。

針對這些情況,如果壹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雙方在婚後償還貸款,法院壹般會認為該房產屬於支付首付款的壹方(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將補償另壹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解釋了產權登記方如何補償另壹方:

房屋補償款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雙方支付的金額* * *(含本金及利息)÷(房屋購買價款+應支付的全部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雙方認可的房屋現值)× 50%。

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基礎,抵押的計算標準可以通過當事人、銀行和互聯網了解。

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準。人民法院可以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買房和結婚的時間、為買房支付的稅費以及婦女和兒童的權益等各種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婚姻關系是指自夫妻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自婚姻關系生效之日起至夫妻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既包括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期間,也包括登記後未共同生活的期間、夫妻婚後分居的期間以及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的調解或判決尚未生效的期間。

在上述期間內,夫妻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壹方的名字如何,都是夫妻的同壹財產。通常離婚時,壹人壹半。

4.房地產的幾個特殊法律問題

(壹)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贈與人在變更登記前有權隨意解除贈與財產。

贈與人有權隨意終止。但是,也有必要對捐贈人施加某些約束和限制。

(1)贈與的財產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二)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處公證的,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

(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捐贈合同,無論當事人采取何種形式訂立,無論是否經過公證,也無論捐贈財產是否發生權利轉移,贈與人都不得隨意撤銷。

因此,如果贈與人在轉移登記前被依法撤銷,該房產仍歸贈與人所有。

(2)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置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該條規定為推論性結論,法律依據為《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或者妻壹方的財產;司法解釋中的演繹符合社會常識和社會常識。也有利於保護壹方的財產,解決糾紛。

(3)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的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條款內容來看,如果認為雙方應按各自的母公司分擔出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該房產由雙方父母共同購買。

(2)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壹方名下的;

(3)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同壹財產出資購買壹方父母名下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的。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想成為夫妻* * *有財產條件:

(1)婚姻存續期間;

(2)夫妻使用同壹房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買住房參加房改的;

(3)產權登記在夫妻名下。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且沒有其他約定,夫妻出資相同的,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在自己的住房內居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以向購房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根據原價並考慮折舊和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經濟適用房按照上述房產分割原則辦理。

離婚時自建房屋的分割

中國的自建房大多沒有產權證,也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自建房屋在城市和農村都很普遍。由於其使用價值,法院在處理此類財產時特別謹慎。

(1)如果自建房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法院壹般不會處理。

(2)如果自建房不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壹般法院會將使用權判給壹方,壹方會給予另壹方適當的補償。?

(七)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 * *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後雙方可以合租:

(1)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

(2)壹方婚前租住的本單位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

(3)壹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的,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

(4)婚後壹方或雙方申請租住公房的權利;

(五)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後因出租房屋被拆遷而取得出租房屋的權利;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或共同購買的自有房屋;

(7)壹方將本單位出租的房屋交還本單位或另壹單位後,另壹單位變更房屋的;

(8)雙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可以合租的情形。

夫妻雙方均可租住的公房由壹方承租的,承租人可以給予另壹方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公房。如果面積足夠大,可以住在單獨的房間裏,雙方可以單獨租房。可以允許轉讓單獨出租的房屋或承租人為另壹方解決住房問題。

如果租用的公共住房已經過改革,則已成為私有財產並獲得房屋產權登記。法院可以根據上述不動產的基本分割原則判決房屋所有權並進行分割。

如果租用的公有住房尚未取得所有權,則應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使用權歸壹方,所有權歸法院。

⑻離婚軍人住房分割

如果房屋由軍隊房屋管理部門獨立管理,位於軍營中,並對居民有特殊要求,則只能由現役軍人或復員軍人使用,分割房屋時應遵守此規定;但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壹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另壹方應獲得折價補償,可以參照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

當然,在雙方無法協商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壹方可以暫時居住和使用,直到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法院在審理軍人住房案件時,應堅持謹慎立案、謹慎處理的原則,並應在審理過程中征求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意見。但同時強調,應該為非軍人壹方(其中大多數是婦女)考慮其他補償方法,不應僅僅因為考慮軍人的利益而忽視其配偶的利益。

軍人住房包括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職軍人工作和生活的營房住房。產權屬於軍隊,不得出售或遷出。自有住房是指士兵個人購買的住房,產權歸自己所有並自行維護。鑒於此,軍隊系統壹直在呼籲:“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時,不宜判決軍人公寓由非軍人壹方使用和生活。

(九)小產權房在國家尚未出臺小產權房處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審理涉及小產權房分割的離婚糾紛時,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分割的原則,待有充分證據證明小產權房確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再進行分割。例如,因繼承取得的小產權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其有合法來源,法院應依法分割;對於贈與取得的小產權房,應當嚴格審查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贈與合同出現贈與的情形,應當依法宣告無效。

以上是法瑞app律師結合2017《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詳細解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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