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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的公示效力

法律主觀性:

壹、不動產權利的公示方法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的公示方式為登記,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二、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註冊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房屋竣工證明,個人自建房由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屬於房屋權屬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

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確認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8、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等住房還需提交國家發改委或軍區的項目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確認復印件;

9.合作建設(共建)的,提交合作(共建)協議原件和產權劃分清單;

10.建設單位申請業主* * *自有房屋初始登記時,還須提交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共有房屋的證明或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協議。規劃部門確認業主* *擁有的房屋為原件或確認復印件,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協議為原件;

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證明原件。

三、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是指通過登記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產生的實際效力。從法律效力上看,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對抗效力和權利正確推定效力。但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由於各國基本國情和歷史傳統的差異,不動產登記的效力也因國而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是指通過登記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產生的實際效力。從法律效力上看,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對抗效力和權利正確推定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公示的方式,動產物權公示的方法自古以來就是占有和交付,是標的物占有的現實轉移。羅馬法如此,德國法也不例外。近代以來,雖然登記制度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已被廣泛使用,但由於不動產物權的種類和交易形式,其內容遠比不動產豐富和復雜,不動產物權的價值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其流動性上。如果所有的交易都必須通過登記進行公示,不僅不可能,而且由於現代交易頻繁,如果進行不動產物權登記,會非常麻煩,不符合快速交易的需要。鑒於此,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通過占有和交付來公示。占有是指擁有支配物的權力,是享有動產物權的壹種公開方式。壹般來說,占有公示的物權類型應取決於占有人的意圖。所有意圖占有標的物者為所有權,意圖行使他物權者為他物權。交付是根據法律行為轉移動產物權的壹種公示方式。交付不僅包括現實交付,還包括簡單交付、占有變更和指示交付。占有與交付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占有是交付的前提和結果,表現為物權的真實狀態,即靜止狀態,形成所謂“占有之所在,動產物權之所在”。交付以占有的動態轉移為特征,體現了占有關系的變化。因此,占有和交付相輔相成,分別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表現動產的物權關系。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以占有和交付為原則,但對於以船舶、民用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為客體的物權變動,采取登記對抗制,即登記不是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物權變動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九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方。”我國《民用航空法》也有類似規定。特殊動產的反登記主義只適用於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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