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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律問題咨詢

紀檢監察部門可以對政府采購和招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關於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規定如下,供參考:

由於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的采購活動如果采用招標方式,除了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外,還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1)政府采購法。這是全國人大制定頒布的壹部規範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法律,主要規定了政府采購的範圍和方式、政府采購的當事人、政府采購程序和采購合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質疑和投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

2)全面規定政府采購制度。為貫徹政府采購法,建立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財政部先後制定了《貨物和服務政府采購招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規範了政府采購的原則和程序、信息公告的發布、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投訴的活動、財政部門受理和作出決定的活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政府。

(三)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切實加強政府機關節能工作,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作用,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制定了《關於建立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對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的總體要求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2004年,財政部還制定了《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4]185號),明確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時,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能效低的產品。規定了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制度、發布清單的媒體、在技術和服務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購買列入節能清單的節能產品。

此外,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環保政策功能,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制定了《關於實施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的意見》(財庫[2006]90號),對實施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在同等性能、技術、服務條件下,優先采購列入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

(四)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規定。為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嚴格控制和規範進口產品政府采購行為,財政部先後制定了《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和《關於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248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直接進口或委托方式采購進口產品(含已進入我國的進口產品)的活動,明確規定了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的審核管理制度、采購方式、采購文件內容、監督檢查等內容。

5)中央國家機關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規定。為建立和完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制度,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02〕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4號),明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是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並具體規定了政府采購管理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單獨設立機構、推進政府采購規範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購監管制度、加強政府采購隊伍建設等內容。財政部還先後制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4]104號)、《中央單位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73號),對中央單位集中采購的組織形式、具體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預算和計劃管理、采購目錄和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集中采購機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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