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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法律不能豁免

論“不知法不免責”原則

與此相反,壹些學者認為,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的標準,是個人決定其作為或不作為的依據。知法犯法,說明行為人“敵視法律”,國家有處罰的依據。因此,“法盲不是罪”不僅有其深刻的觀念基礎,也有其法理基礎。針對上述學者提出的我國目前存在相當數量的法盲,將法盲排除在故意犯罪之外不符合我國國情的理由,馮軍博士認為,“法盲大多在良心的守護下成為守法的人,即使觸犯了法律的人也有各種情況...對於那些因為教育環境差、物質生活差而未能知法的人,有什麽理由不排除他們故意犯罪?”針對壹些學者提出的會鼓勵人們不學法、不懂法,懲罰懂法的人、縱容他們的不公平理由,馮軍認為“至於違法知法的要求,會鼓勵人們不學法,甚至產生不公平,這也是壹種片面的看法。法律保護公民權利。人們學習、了解和遵守法律是為了保護自己...法律本身的作用就是鼓勵人們去學習它。為了保護自己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學法律,只有那些卑鄙的人才做得到。如果有這樣的人,妳不妨原諒他壹次,下次完全有理由嚴懲他。知法犯法的人,要比犯錯而不自知的人承擔更重的責任。當然,什麽叫不公平?要求那些由於各種原因(包括行為人自身原因)導致不懂法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甚至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未免過於殘忍。"

另壹個值得註意的現象是,壹些學者開始轉變立場,從支持“明知法律不免除”原則,到質疑這壹原則。

(二)道德責任論與功利責任論之爭

在刑法理論中,關於“不知法不免責”的爭論可以細化為: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行為人對行為違法性的認識,進而對違法性的錯誤認識是否可以作為減輕刑事責任的依據。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是刑法理論中的兩大學術流派,它們之間的爭論貫穿了整個刑法理論。在責任領域,道德責任論和社會責任論成為客觀主義刑法理論和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的基本對立。

道德責任論的基本觀點是,犯罪是基於人的自由意誌的行為,每個有責任能力的人都有自由意誌;故意和過失實際上是基於自由意誌活動實施犯罪的認識要件。只有當犯罪行為是基於這種自由意誌的活動而實施時,才能受到倫理上的批判,作為報應來懲罰犯罪者才是正當的。社會責任理論的基本觀點是,所謂責任是社會部門把對社會有危險的人作為社會防衛手段的懲罰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質和環境的產物,犯罪人沒有選擇犯罪行為和合法行為的自由,因此無法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進行批判;刑法是針對犯罪人未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即人格危險的壹種社會防衛手段;正是因為罪犯的性格是危險的,所以他們能夠承受社會的防禦性懲罰。這是責任。由於基本立場的不同,道德責任論和社會責任論的支持者對上述問題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堅持社會責任理論的學者認為,公民有了解法律的義務。只要在法律上界定為犯罪行為,對行為人行為性質的誤解並不影響故意的成立。如果妳不知道法律可以免除妳的刑事責任,後果將是荒謬的。“把對違法性的認識作為故意要件,等於承認無罪,國家自動放棄生存權。為了維護國家的權威,應當肯定違法性認識對於故意的成立是不必要的。”另壹方面,刑法學者從道德責任的角度認為,故意的成立必須基於對違法行為的認識,如果壹個人沒有公然違法的意識,就沒有處罰的理由。“在沒有違法意識可能性的情況下,強調國家權威而忽視刑法的意識決定功能是片面的。”鑒於社會責任論與道德責任論的爭論,壹些學者提出了法定犯罪與自然犯罪的區別論。這壹理論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學家木葉倡導的。木葉認為,對自然犯罪的規制根植於公眾所追求的道德原則,因此實施這種犯罪的反社會性質已經包含在行為本身之中,不需要有違法感。而法定的犯罪與社會成員所知道並遵守的道德觀念之間並沒有實質性的聯系,只是出於壹些政策上的考慮才規定為犯罪,所以構成這樣的犯罪應該是違法的。由於自然犯與法定犯沒有明確的界限,很多情況下很難判斷壹個犯罪是自然犯還是法定犯,也存在“法定犯的自然犯”現象,基於此,學者們對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進行了批判。盡管如此,穆燁不壹概而論,而是在對犯罪類型進行壹定區分後分別得出結論的做法確實有可取之處。就連他的反對者也不得不承認,“自然犯和刑事犯不需要違法性認識,而法定犯和行政犯需要的立場,在實踐中是合理的……”,這壹觀點也開始被國內壹些學者所接受。

第三,另壹種文本:作為“地方性知識”的法律

法律更多的是壹種“地方性知識”。中國的實際情況是我們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然後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中國的傳統社會主要是村民社會,而不是市民社會。農村人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也是最被鄙視的。這種情況在本世紀沒有多大改變。在當代中國,大多數人仍然在農村生活和工作。“鄉村”不僅是壹個地域概念,也是壹個政治概念。“農民”不僅是壹種職業身份,也是壹種政策身份。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說中國最重要的問題是農村和農民。因此,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研究理論問題,就必須關註農村和農民問題。

前段時間,電影《被告山葉剛》上映後在法學界引起了廣泛的爭論。山崗主是壹個很偏僻的山村的村黨支部書記,在村裏享有很高的威望。但是,他的職務和性格卻引起了和村裏壹些人的矛盾,有時甚至會采取壹些違法的手段來逼迫村民。後來村裏有個媳婦經常打罵婆婆。山崗大人看不下去了,在勸告無效的情況下,山崗大人下令讓人把媳婦抓起來遊街。媳婦深感羞恥,跳河而死。案發後不久,公安人員逮捕了山,並指控他非法拘禁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對此,山剛葉感到很疑惑。他想不出自己錯在哪裏。同樣,村裏的人也認為葉山崗沒有做錯什麽。

對於這部電影,許多中國法學家評論說,司法人員能夠嚴格執法,他們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法律容不下壹部分人的落後觀念。在法制發展的過程中,總需要有人做出犧牲。只有這樣,知法守法的觀念才能像鐵壹樣深入人心。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它有太強的威權色彩。如果不加以限制,必將導致剝奪人們在其他領域的選擇自由。正如李肅所說:“然而,我確實對大寫的普遍真理有所懷疑,因為大寫的這種真理可能會變得專制,並使其他語境化的定義、思想和實踐屈從於它。在近代史上,這種經歷和教訓並不少見。”同時,即使這種觀點的動機非常純粹,有時結果也會與制度設計者的良好願望背道而馳。它不能使我們所提倡的法制完善,“因為法制的建立,雖然是強制性的,但最重要的是人民自覺遵守。”在壹個“被正規法制遺忘的山村”,糾紛的解決更多的是依靠長期生活中形成的規則、習慣和風俗。這些要素結合起來就是所謂的“當地法律”。盡管這些“地方性法規”在當代中國社會中很大程度上不被制度的設計者所認可,盡管執行這些“法規”的人可能會違反正式的國家制定的法律,但他們的行為通常為村民所接受,並具有壹定的合法性。在正式的法律未來之前,這些地方性的“法律”作為壹種糾紛解決機制,在農村發揮了良好的作用。然而,當正式的法律到來時,已經建立起來的平衡被打破了,這些地方“法律”陷入了極其尷尬的境地。有的人虐待婆婆,正規法律管不了,同時也不讓村民管。這勢必會破壞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已經習以為常的秩序。

在此背景下,我們可以重新審視“不知法不免責”原則。在中國還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所以對不同地區人群的法律要求不應該是統壹的。“人人都應該知道法律”的預設很容易打破鄉村社會原有的平衡。即使法治的建立需要有人做出犧牲,村民做出犧牲的理由是什麽?妳有什麽權利以自己的利益為代價強迫他們接受這種法治?這種犧牲會被證明是沒有收獲的代價嗎?

多年前,費孝通先生在談到中國農村的變化時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建立在幾個法律條文的制定和幾個法院的設立之上。重要的是人們如何使用這些設備。此外,必須在社會結構和觀念方面進行壹些改革。如果不進行這些方面的改革,簡單地將法律推廣到農村,其結果是得不到法治秩序的好處,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端卻已經先發生了。”在當今社會結構和人們的思想觀念沒有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如果刑法對那些按照當地習俗被認定為正當的、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進行處罰,無論如何都是過於嚴厲了。

這樣的說法必然會引起法律普遍主義者的不滿。但是,理論永遠是灰色的,生命之樹是常青的。生活的現實不會因為某人的描述,甚至是某人的描述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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