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戶房屋的公證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因如下:
1.為了逃避營業稅,我暫時不改戶口。這樣的房子雖然有產權,看起來也很安全,但還是存在交易不成功的風險。
2.住房權利受到限制。比如因民事訴訟、刑事處罰,房屋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無法充分行使。
3.房子* * *有些人不同意賣房子。房子裏的某人通常指主人的妻子或丈夫。買房時,買方需要征得房主和業主雙方的同意。
4.賣方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有的單位分配住房後,房子已經被職工占用,但單位並沒有將房子的產權過戶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只有房屋的使用權,沒有買賣權。
5、共有住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購房者購買此類房屋後無法取得合法的房產證。如果不符合城市規劃,政府可以免費拆除這類房屋,壹切損失只能由購房者自己承擔。
擴展數據:
房地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與房地產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雖然房產公證不是房產交易的必要環節,但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規避很多風險,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不動產公證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不動產買賣合同公證、不動產租賃合同公證、不動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不動產繼承公證、不動產贈與公證、不動產侵權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房屋產權確認公證、房屋保全證據公證、涉外及港澳臺房地產事務公證。
房產歸房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不動產的公證壹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和港澳臺房地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臺房地產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認定。
《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和建設部於1991 8月31日聯合發布的辦理不動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地產,當事人應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再持公證書及相關契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訂立的處分房地產的遺囑應當經過公證。
3、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房產權屬轉移行為,必須經過公證,然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地方房地產管理機關和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其他房地產事項必須辦理公證的規定;
5.公證和房地產登記的程序。
除了《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之外,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國務院《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幹規定》等壹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房屋權利登記、轉移或變更登記手續的相關文件必須經過公證。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有辦證。拆遷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達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應經公證機關公證。
許多地方性法規還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產析、出售、轉讓、抵押、出租,住房制度改革中商品房、職工住房的預售、出售、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交換等,都要進行公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地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