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貨運代理提單欺詐案分析

貨運代理提單欺詐案分析

貨運代理提單欺詐案分析

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在航運實踐中被稱為提單。本提單是作為無船承運人簽發的貨運代理提單。那麽,下面是貨代提單欺詐的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基本情況:

2012年5月4日,中國A公司(賣方)與日本B公司(買方)簽訂大豆銷售合同,約定價格條款為青島離岸價,大豆按照信用證要求裝運。5月25日,日本B公司將中國C貨運(國內代理)的信息傳真給中國A公司。國內的A公司將出口大豆的清單傳真給C貨運,再由C貨運出具倉單,通知A公司將上述貨物送到指定倉庫。A公司交貨後,C貨運以A公司的名義辦理了包裝、商檢和報關手續..

中國A公司在確認提單內容後,取得了日本D海運(合同承運人)簽發的四套提單。涉案提單標有簽發人D shipping和卸貨港船公司代理人的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中國C貨運與日本D船務之間的郵件顯示,D船務委托C貨運聯系中國A公司安排青島至日本的貨物運輸和報關,完成A公司向D船務的貨物交接。c .在運費被預訂並交付給中國E海運公司(實際承運人)後,E海運將向其簽發海運提單。c貨運向D海運報告了船名、開航日期和提單號,並將海運提單轉交給日本的D海運。貨物運到日本後,日本D船公司憑中國E船公司的提單提貨。之後中國A公司持日本D海運提單與銀行交涉,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付款。中國A公司立即要求中國C貨運通知日本D海運扣留貨物,但提單項下貨物及D海運去向不明。

欺詐手段:

在出口貿易中,外國買方和合同承運人經常相互勾結。合同承運人出具貨代提單,合同承運人委托國內貨運代理人向實際承運人訂艙位。合同承運人憑借實際承運人簽發的海運提單從實際承運人處提貨後,與國外買家合謀無單放貨,然後在付款結算環節設置陷阱,使國內賣方無法結匯,貨款壹空。

在FOB條款下,買方通常委托具有“特殊”關系的海外貨代公司作為合同承運人,該公司服從買方的指令,為其“特殊”目的服務,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買方為貿易欺詐而專門設立的公司。通常貨代公司只在港口設立辦事處,沒有能力辦理貨物的運輸。選定的境外貨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提單,在法律上處於無船承運人的地位。在進出口貿易中,壹旦國外進口商與合同承運人串通,無單放貨,國內出口商往往兩貨都賠。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國外進口商和合同承運人已經逃到國外,國內出口商很難在國外起訴。即使他們在中國起訴,也涉及到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在我國與外國沒有簽訂司法互助條約的前提下,成功的判決也很難執行;議付行以信用證項下“單據不符”為由拒絕付款,符合信用證的操作慣例;在FOB條款下,國內出口商不承擔運輸貨物的義務,實際承運人與國內出口商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不能向實際承運人主張權利,實際承運人撤回其簽發的海運提單後放貨的行為並無不妥。國內貨代接受國內出口商的指令辦事,很難證明國內貨代參與欺詐。所以國內出口商只能自己承擔被騙的風險。

本案是典型的貨代提單欺詐案。日本公司B和日本公司D相互勾結,日本公司D簽發房屋提單。日本D公司作為合同承運人,委托國內貨運代理中國C公司和實際承運人中國E船務公司訂艙位,中國E公司向中國C公司出具海運提單,日本D船務憑實際承運人中國E船務公司出具的海運提單無單放貨,再通過信用證單據嚴格壹致的原則, 導致中國A公司被銀行拒簽,而香港B公司和合同承運人香港D船務已經攜款潛逃。 法院認為,由於國內貨代公司C接受日本D船務的委托,國內出口公司A向E船務公司訂艙位,中國A公司無證據證明其與中國C公司存在法律關系,A公司與C公司無直接法律關系,無權向C公司主張權利,實際承運人中國E船務公司, 收回其簽發的海運提單後放行貨物,符合國際慣例,A公司沒有辦法維權。

反欺詐措施:

1.減少FOB合同出口,掌握主動權。

國內企業出口貨物時,應優先考慮CIF或CFR條款,拒絕FOB條款,避免國外指定船公司、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安排運輸,以便我們主動安排運輸。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因失去對運輸貨物的控制權而存在巨大風險。所以誰掌握了運輸,誰就最大程度的規避了自己的風險,降低了被騙的概率。在出口貿易中,選擇C組貿易術語是防止欺詐的最好辦法,出口商負責安排運輸,掌握主動權。在CIF條件下,出口商承擔運輸貨物甚至購買保險的義務。出口商作為買賣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欺詐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權利,防止出現案例三、案例四中出口商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同時出口商安排運輸和保險,出口商可以選擇信得過的承運人和保險公司,防止進口商和承運人相互串通,無單放貨。此外,C組貿易條款的選擇也有利於國內航運和保險業的發展,增加服務貿易收入。國內航運保險業發達,最終受益者也是國內出口商。

2.嚴格按照程序辦事,謹防國外指定的船公司和海外貨代。

根據FOB條款,國外買家指定海外貨代安排運輸。因為國外貨代大多只在裝貨港設立小辦事處,根本不具備運輸貨物的資質和能力。因此,境外貨代或其境內代表處只能委托具有貨物運輸能力的實際承運人作為合同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壹般分為境外貨代直接參與安排運輸和境外貨代委托境內貨代安排運輸兩種方式。當國外買家指定貨代安排運輸時,運輸中會出現兩套提單。壹套是國外貨代作為合同承運人出具的貨代提單,另壹套是負責運輸的船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出具的船公司提單。買賣雙方同意以貨代的提單作為信用證項下的結算單據,在國外貨代出具後提交貨代提單或通過委托的國內貨代提交給國內出口商。同時,國外貨代或其委托的國內貨代訂艙位交付給實際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出具船公司提單。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外國貨運代理人憑海運提單從實際承運人處提貨。國外買家提貨後會在結匯上設置障礙,導致國內買家無法提貨付款。由於實際承運人是受國外買家或國外貨代的指示來運輸貨物的,國內賣家與實際承運人無關,運輸過程中有兩套提單,這就是欺詐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國內賣方不能直接向實際承運人主張權利。

如上所述,在出口貿易中,出口商應優先考慮CIF或CFR貿易條件。如果外商堅持FOB條款,國內賣方應盡量避免接受買方指定的海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如果外商仍然堅持指定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為了不影響合同的簽訂,國內賣方應嚴格按照程序,對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的信譽進行嚴格調查,了解在國內是否有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辦理無船承運人資質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上運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明確規定了NVOCC的資格和條件:“(1)從事NVOCC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並繳納保證金(前款所稱保證金數額為8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壹家分公司,增加保證金20萬元。保證金應存入中國銀行的專用賬戶);(二)保證金用於NVOCC經營者清償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承運人義務所產生的債務,以及支付罰款。保證金及其利息歸NVOCC經營者所有。同時,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提單登記和繳納保證金的,不得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因此,國內賣家在審核國外買家指定的貨運代理或無船承運人時,壹旦發現其不在交通部註冊的無船承運人名單中,應充分評估貿易風險,防範貿易欺詐。同時,在信用證的付款條款下,國內賣方應堅持用船公司的提單代替貨代的提單,防止貨代提單的欺詐。雙方以實際承運人簽發的船公司提單作為信用證項下單據,在實際承運人簽發提單後,交給國內賣方與銀行結算。貨物到港後,實際承運人必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傳閱的船公司提單放貨,這樣壹旦實際承運人無單放貨,就有了索賠的依據。

3.拒絕接受記名提單

記名提單是指在提單正面的收貨人欄中註明具體收貨人的提單。根據這份提單,只有提單中指定的人有權接收貨物。記名提單類似於不可轉讓的海運單。提單持有人不出示提單就可以提貨,承運人在交貨時也會“認單”,不管誰有記名提單。在FOB貿易術語中,買方要求賣方在托運時出具記名提單,但記名提單下經常發生無單放貨的情況,使得賣方結匯失敗。

記名提單的使用可以保證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登記人,從而實現對貨物的控制,但記名提單的使用也存在很大的弊端。使用記名提單可能會增加提單登記收貨人已明確表示違約或欺詐,但貨物處置權仍屬於登記收貨人的風險和糾紛。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已經明確表示不支付貨物價款或者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但仍然是記名提單的受益人的,承運人仍然可以根據記名提單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此時,托運人必須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減少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欺詐而造成的損失,如退貨、轉運、委托第三方提貨、將貨物轉售給第三方等。但由於提單是記名提單,只有提單的收貨人才有權處置提單項下的貨物,這對國內出口商極為不利。因此,國內賣方可以接受壹份在提單收貨人欄註明“按開證行或付款行指示”的“指示提單”,通過第三方銀行的信用證來維持買賣雙方的風險平衡。另外,提單背書轉讓時,應盡量使用“空白背書”。如果不使用“空白背書”,壹旦雙方發生糾紛,國內賣方可能不方便行使權利,甚至失去對滯留在目的港貨物的處置權。

《美國統壹商法典》第7-104條第2款規定:“不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第7-303條第1款c項規定:“除提單另有約定外,承運人在收到不可轉讓提單收貨人的指示後,只要發貨人沒有相反指示,並且貨物已經到達提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或者收貨人已經占有提單,可以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未載明的人或者目的地,或者按照指示以其他方式處置貨物。根據美國法律和判例,只要承運人有理由相信收貨人是提單記載的指定收貨人,就可以在收貨人不出示登記提單原件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給它。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貨運代理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承運人未交付無正本提單貨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在我國,記名提單不是無單放貨的法定理由,否則承運人將承擔無單放貨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中國和美國的法律,各國對記名提單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在FOB貿易條件下,中國出口商應盡可能使用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等連接點和最密切聯系原則,並努力以中國法律為準據法。當承運人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放貨時,賣方可以根據中國法律向承運人索賠。

4.利用貨運代理司法解釋第八條和貿易術語特別約定實現對在途貨物的控制。

為維護國內出口商的合法權益,《貨運代理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貨運代理企業接受合同托運人的委托辦理訂艙事務,同時接受實際托運人的委托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實際托運人請求貨運代理企業交付其取得的提單、海運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規定,國內實際發貨人請求貨代交付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海運單等相關運輸單證時,貨代應當將取得的運輸單證交付給國內實際發貨人,從法律上賦予了實際發貨人優先取得運輸單證的權利。國際商品出口需要很長時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壹旦買方信譽度大打折扣,破產或實際行動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繼續要求賣方完成交貨義務,會使賣方空有錢財。雖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作為合同的壹方,有權阻止繼續向買方交付貨物,但此時貨物已經由承運人交付。因為在FOB條款下,賣方不負責與承運人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賣方不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所以不能依據貨物買賣合同賦予的權利對承運人進行限制。此時,國內賣方作為國際貨物運輸的實際托運人,可以根據《貨運代理人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要求貨運代理人交付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海運單等相關運輸單證,以控制貨物在途,防止貨運代理人與國外買方串通騙取貨物。

根據這壹司法解釋,貨代企業必須受買賣雙方的委托,國內賣方作為實際托運人,有優先取得提單和運輸單證的權利。如果貨代僅受壹方委托,即使貨代從承運人處取得提單,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貨代也只能將單據交給與其簽訂代理合同的壹方。因此,為了維護國內出口商的合法利益,國內出口商和國外進口商應選擇同壹貨代公司或成為同壹貨代合同的當事人。

此外,根據上述分析,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合同壹方當事人嚴重違反合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但在FOB術語中,國內賣方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上述權利的行使需要承運人的配合。為了實現賣方對在途貨物的控制,雙方可以約定增加買方的合同義務,並可以在FOB術語買方義務下增加壹條規定: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指示承運人在提單中將賣方記錄為托運人,並將提單交付給賣方。通過FOB特別條款,國內賣方成為海上貨物運輸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約束承運人,實現對貨物的控制。

貨運代理提單欺詐

貨運代理提單是貨運代理作為無船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壹般被認為有特殊用途:

如果客戶因信用證或其他單據的要求需要會簽,對船公司來說比較麻煩,但對提單的交付相對方便;中間商為了隱藏壹些業務信息,不想讓第三方知道信息,所以要求貨代提單隱藏真實信息;或者貨代向船公司申請低成本運輸。因此,貨代提單引發的詐騙案件時常發生。

具體案例:

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出口玉米的合同,價格條款為青島離岸價。

B公司為履行合同,通過香港A銀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信用證條款規定結匯以E公司在美國的提單為準。

2014 2月15,中國A公司在給中國C公司的出口貨物清單中明確要求C公司將E公司的提單交付給A公司,由A公司與銀行結匯。同日,中國D公司也出具了提單,收貨人和通知人均為美國E公司。

3月5日,中國D公司根據美國E公司的傳真將貨物放行給美國B公司。同壹天,A公司收到銀行通知,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不能結匯。

因結匯失敗,貨物已被取走,E公司在中國沒有辦事處,故A公司對C公司和D公司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C公司向D公司預訂艙位,是受A公司委托,A公司明確要求E公司提單。C公司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不屬於越權和無權代理。

D公司有記名收貨人放貨的命令,已收回正本提單,未違反合同義務。A公司的損失是其承兌信用證條款導致風險的結果,與C公司、D公司無直接關系,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個案分析

在FOB條款下,買方通常委托具有“特殊”關系的海外貨代公司作為合同承運人,該公司服從買方的指令,為其“特殊”目的服務,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買方為貿易欺詐而專門設立的公司。

本案是利用貨代提單和指示提單進行詐騙的典型案例,導致中國出口商被騙,貨款被空。

本案中,中國出口商A公司與美國進口商B公司在貿易合同中約定了FOB貿易條款,美國B公司掌握海上運輸並指定海外貨代為美國E公司安排運輸..

然後E公司委托中國C貨代公司向中國D公司訂艙並將貨物裝船,美國E公司作為合同承運人向中國A公司簽發提單。

中國A公司憑美國E公司的提單結匯,美國B公司憑提單從中國D公司收貨,然後利用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導致中國A公司無法結匯,被銀行拒收。

由於美國E公司在中國沒有辦事處,中國A公司只能向中國C公司和D公司提起訴訟。

但由於我國C公司受出口公司委托辦理事務,D公司按照e公司的傳真指示向B公司放行貨物並不違反合同,因此A公司損失慘重。

  • 上一篇:華陽經貿債爆:自稱央企,大公此前給予AA+評級。
  • 下一篇:2020法學考試必備考點:公訴案件當事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