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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法律系統成員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之前不同的是,這次修改從壹開始就明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草案修改小組副組長、全國人大青年與婦女辦公室主任於建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修改後的草案充分體現了新的兒童觀。孩子不再是附屬品或工具,而開始成為壹個獨立的主體。”他所指的兒童,在國際概念的表述中是指18歲以下的公民。在中國,這個概念對應的名詞是“未成年人”。

“小時候沒把他當人看,長大了就不能做人了”(魯迅語)。正在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壹開始就試圖把“人”當人看。

兒童權利和兒童新概念

這是14年《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來自NPC和CPPCC的堆積如山的提案和來自民間的無數訴訟表明,9月份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已經不能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扮演“兒童憲法”的角色。

修訂草案說,“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目前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億。

2006年6月24日,來自全國少年司法制度與少年審判組織理論研討會的消息顯示,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壹段時間以來,“小人犯大案”現象日益明顯。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從1999到2005年,全國法院判處的未成年人犯罪總數年均增長率為12.87%。

另壹項調查顯示,在中國17歲的老年人中,至少有3000萬人受到各種情緒障礙和行為問題的困擾。

來自媒體的案例報道顯示,未成年人的教育現狀不容樂觀:課業負擔重,體罰和變相體罰層出不窮,幼兒夭折,成年子女...

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執法檢查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正式列入立法計劃。

據記者了解,它被列入立法計劃後,團中央、全國婦聯、國務院婦兒工委都組織人提出了修改意見。2004年6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邀請共青團中央參與立法調研。2005年初,共青團中央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

《未成年人保護法》從1980頒布,用了21年。記者從壹位知情人士處了解到,其修改稿至今已有十壹稿。從第壹次審核來看,今年年底通過第二次審核的可能性很大。

之所以有這種樂觀的估計,該人士解釋,是因為與各方的修改理念高度壹致。這個理念就是優先落實未成年人作為“人”的權利。

此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由56條增加到75條,其中新增25條,刪除6條,修改32條。

修訂草案說,壹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子女“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於建偉說,修訂草案旨在通過加強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的“四重保護”,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提供“幫助”。

救助的方向在於落實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保護權和參與權。這些主要權利也是世界兒童保護的共同規則。

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為此提出了具體目標,包括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防止和制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不得增加學生的學習負擔;禁止脅迫、誘騙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網吧、酒吧、歌舞娛樂場所等。;保證未成年人有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以及未成年人對影響其生活的事務發表意見的權利。還有壹點特別值得註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包括電子郵件、信件、日記)。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研究員蔔偉對修訂草案的評價是,“最重要的特點是與國際接軌。”

從“父親為綱”到“兒童優先”

在中國,雖然有句老話叫“老人老了,年輕人老了,年輕人年輕了”,但孩子的命運和地位往往連平等都沒有,更談不上優先。魯迅先生在上個世紀初痛心疾首地寫道,“可惜中國的舊觀念恰恰與這個道理相反。標準應該在年輕人,但在老年人;重點應該放在未來,但它已經過去了。前者比前者作出了更多的犧牲,他無法生存,但他批評後者作出了他的犧牲,摧毀了壹切自我發展的能力。”

這種差異的深層原因,蔔偉說,“與每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傳統有關。”在她看來,中國的傳統文化“以父為綱”,所謂“君、臣、父、父、子”,傳統社會的每個人都被困在這種道德倫理中。

“兒童是在啟蒙中被發現的”,著名兒童教育專家、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雲曉說。啟蒙運動使人們的自我意識覺醒,人權觀念興起,首先延伸到婦女和兒童。所以新文化運動興起的時候,尊重女性,保護兒童成為壹個時代的基本道德。

然而,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很長壹段時間,兒童優先的原則往往被掩蓋在宏大的意義之下。這就產生了壹長串的青年英雄的名字:劉胡蘭,,草原英雄小姐妹,,戴碧榮,韓,賴寧...

孫雲曉告訴記者,在1985之前,中央和省兩級表彰的36名“少年英雄”中,有33人因與壞人搏鬥、舍己救人、保護牲畜、撲救火災和消防車而英勇犧牲。

這些少年英雄犧牲的時候,都是十幾歲。“對於成人社會來說,這並不是壹件值得稱道的事情。”孫雲曉說,“因為他們還沒有強大到可以做這些事情,所以不應該按照成年人的標準去做。”

如今,賴寧的畫像已經悄然從中小學撤下,政府和社會不再鼓勵孩子冒險。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公共場所和學校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修訂草案規定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四項原則是:壹是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第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第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政府如何承擔責任?

1992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被批評為“更像是壹種道德宣言,表明壹種態度,但缺乏有效的執法標準和懲罰手段。”享有“法官媽媽”美譽的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尚曾對《中國婦女報》記者說。

她還指出,當時的法律將未成年人保護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從而掩蓋了“政府保護”。中國於5438+0991.12年6月正式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核心價值和基本要求是參加公約的締約國應承擔保護未成年人實現各項權利的責任。

政府如何承擔責任,如何確立執法主體,如何保障執法成為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

記者獲得的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構應當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目前,所有省份都有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但該法通過後,中國政府是否會另設專門機構或指定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尚不明確。

草案在確定機構的同時,規定將未成年人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政府預算。

同時,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矯正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專門學校,並保障辦學條件”。根據修改後的解釋,“矯正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專門學校,是指工讀學校。”之所以不用“工讀學校”這個名稱,是為了與最近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保持壹致。據報道,從1954到1966,中國有200多所改造學校。但是現在已經減少到67個了。

不過,據人大壹位相關負責人透露,“即使修改後,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只是壹部社會指導性立法。壹方面需要更細化的規則來完善。另壹方面,更多的是壹種引導,逐漸影響這個社會的壹些固有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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