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治”理想
“法治”的理想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以周為代表的國家權威日益削弱,以禮儀為基礎的社會秩序岌岌可危。再加上社會動蕩,戰亂頻仍,給人民帶來了極大的苦難。為了解決實際問題,當時的各種學派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孔孟主張通過實施“德治”和“仁政”來重建西周的宗法貴族政權,而老子和道家主張“無為而治”來實現社會穩定,墨家主張“尚同當朝”以結束“為獸”之爭,法家主張通過改革和實施“法治”來統壹天下。
法家“依法治國”的理想在他們的著作中得到了充分的表達。比如尚軍的書:《法治》(更法)、《法治》(陳俊)、《法治》(壹字之差)、《法治》(慎法);再比如“事由法定”(申子任軍)、“依法治國”(管子法明)、“以法為本”(凡事做錯了以飾惡),等等。“法治”壹詞已經脫穎而出。在法家眼中,作為壹種理想,“法治”的主要精神是“法治”。如《管子·仁法》:“夫生法,君,守法臣,法為民。君臣皆遵法,謂之大支”;《管子·法法》:“妳不要為了妳而改變命令,妳的父親卻在妳的位置上”;關子明法界:“法者為天下之計,萬物之器”;《尚軍書修全》:“法,國之取舍”;《尚軍·亦舒言》:“不講法語者不聽,不練法語者不高,不練法語者不做”;韓非子的藥方:“知主之國最貴,法最宜。”字不貴,法不合適。所以,法律法規上行為不端者,必須取締”;等壹下。法家的“法治”作為壹種理論,其理論基礎是歷史進化論、“好惡惡”的人性論和個人與國家相結合的功利主義。“法治”作為壹種治國手段,是通過“賞罰”來實現的。為此,必須有完善的立法,公布成文的法律,說“使官違法而不守者,不可為漢奸”,“眾人皆知避之,則避之則福,皆自治”,使“官不敢見民違法,民不敢犯法而為官”等等。
法家的“法治”理想旨在實現君主和大臣自上而下依法治國的法治社會。它表現為完整的思想體系和宏觀的政策設計。首先,通過政治改革,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在君主的領導下,實行“依法治國”。包括立法——制定成文法律,用法律管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司法——實施成文法,宣傳法律,普及法律知識,進行職業培訓,促進移風易俗。通過賞罰兩把手,獎勵耕田戰爭,豐富強兵,統壹天下。
經過兩千多年的古代社會,法家的“法治”思想壹直保持著自己的存在。“法治”的五項基本原則沒有改變:“法治”的第壹項原則屬於政治制度,即建立和維護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法治”的第二個原則屬於法制(法律實踐的宏觀風格),即嚴格執行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全法”成文法;“法治”的第三個原則是以詳細的法律條文嚴格約束官員的行政行為,杜絕其“欺君”、“漁翁”行為,以保證法律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壹致性;“法治”的第四個原則是強調法律執業的專業性和職業化。法律像儒家經典壹樣值得學習和實踐。比如古代的證據制度和法醫學是古代法律的重要成果;“法治”的第五個原則是主張法官要忠於國家和法律,不與特殊利益勾結,敢於與違法行為作鬥爭,必要時可以犧牲。
忠於法律,嚴格執法的精神。
戰國和秦朝是中國中央集權官僚體制建立的時代。它醞釀了幾個重要的文化思想:壹是“尊君尊法”的思想理論,二是“壹切靠法”的成文法制度,三是“忠於法律,嚴格執法”的精神。
所謂“金石”精神,是指執法人員牢記法律,嚴格依法辦事,不畏權貴,不計較個人得失,忠於職守的作風和情操。其內涵是:忠於國家,忠於君主,忠於法律,依法辦事,敢於同違法行為作鬥爭。金石又被稱為“正直之人”、“能修法之人”、“識術之人”、“修法之人”。先秦古籍對此有很多論述。比如《尚軍書修全》:“君豪法直”;《莊子天下》:“法分,名為表,參為考,錄為決。其數壹、二、三、四,百官視之為牙”;《關·陳子君·夏》:“依法而不為壹,上者懲主錯,下者激民疾,忠臣亦如是”;韓非子憤慨:“能學法者,必強而直爽,弱而直爽者,不可奸也”,“明哲者,明察,燭重於人之情;能做法律的人是正直的,糾正別人的背信棄義”;《老練使臣》:“依法,名刑平等,奸臣依法懲處,故亦為規矩”;《荀子·儒家效應》:“立誌遵法,不為私欲所聽。如是,可謂壯士。”
“金石”精神不僅源於古代文化,而且直接源於春秋時期法律實踐的新氣象。首先,“金石”精神來源於依照蔔筮“書不藏”、“以死寫”的直史精神。其次,“金石”精神來源於命令必須執行的軍法精神。第三,“金石”精神來源於精忠報國的無私精神。最後,“金石”精神來源於忠於法律、依法執政的司法精神。
春秋戰國以後,隨著中央集權官僚政治的發展,形成了尊君的精神。國家的核心是君主,君主掌握著最高權力。所有官僚都由君主任命,直接對君主負責。這種制度要求臣民無條件地服從和忠誠於君主。這種“忠君”思想是在“親親”的宗法制度廢墟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忠君”思想在社會生活領域的反映是“士為知己者死”的俠義精神
秦代所謂的“好官”、“清官”所承載的就是“進士”精神。《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官之道》:“壹切為官之道,必清正廉明,慎而堅定,慎而慎之,慎而慎之,靜而不苛,有獎必罰。不要暴力,要誠實,不要斷絕,不要再贏,不要帶著怨恨去決定。寬容庸俗,忠貞,平和,無怨無悔。我(好心)不去陵寢,不犯罪,不堵聽室。”他還列舉了官員的五大善舉:“忠敬、清廉不謗、顧全大局、樂善好施、尊重寬容。”漢代的“官”和“好官”形象大致相同,甚至有些司法嚴明的“酷吏”也要歸於“好官”。這些“好官”是百姓眼中的“清官”。
“清官”是中國古代人對清正廉明、秉公執法、清正廉潔的司法官員的稱謂。比如西漢的張釋之審理的百姓“擅闖”案、盜皇陵玉環案等。再比如,張釋之被依法判刑,漢文帝認為太輕,很生氣。張釋之說,我是皇帝任命的司法官員,妳是皇帝,妳可以自己審,但是妳既然讓我審,我就必須依法作出判決,審理案件我只服從法律。西漢的郅都敢於直言,公正廉潔,執法不避權貴;西漢時,官至三公的張湯被誣陷犯罪,自殺身亡。他死後,家產只值500金,全是所得給的;殷琦死後,他的財產壹文不值。其中最著名的是宋代的包拯。他不畏權貴、執法如山、嚴懲貪官、為民伸冤、結案的事跡被後人以戲曲、小說等形式熱情謳歌,在民間廣為流傳,被世人稱為“包青天”。還有明朝的哈裏。他生活在明朝衰落腐敗的時代,為官18年。他以節儉、革故鼎新、剛正不阿、不畏強權、執法如山而聞名於世。明末,人稱“海青天”。但在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下,讀書人、好官、清官往往都沒有好下場。因為皇帝身邊總是有大量的既得利益集團,他們有太多的私利需要保護,他們有太多的手段弄虛作假。在這種政治環境下,忠誠的人才能安全!所以,幾經變法,商鞅感嘆:“法不從則犯之”;韓非也說:“智法之人,卒不能為敵。”。而歷代的變法維新,都離不開“進士”的沖鋒陷陣甚至壯烈犧牲。
自秦漢以來,“金石”精神並未衰落,雖代代更叠,歷朝歷代。“金石”精神體現了執法嚴明、嫉惡如仇、不避權貴的品格,為歷代好官所繼承和發揚。“進士”精神已經深深植入忠君尊法的傳統意識中,並演變為壹種為人的方式和行為模式,從而始終發揮著重要作用。正是依靠這種“壯士”精神,中國古老的成文法傳統得以保持和完善,從而維持了統壹的大國的生存和發展。(檢察日報、武、山東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