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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牲畜記錄卡

鄉村獸醫證能做什麽?

妳可以治療動物。比如:農村飼養的牛、羊、豬、雞、鴨、鵝等家畜。

給牲畜看病必須有合法證件,沒有獸醫證不能給牲畜看病。但是,有獸醫證只能治療牲畜,不能治療人。因為學的技術理論不壹樣,是大事。所以,有了鄉村獸醫證,妳就可以看到鄉村所有的牲畜。

國家牲畜屠宰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畜禽屠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畜禽,是指豬、牛、羊、雞。

本條例所稱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肉、脂、臟器、血、骨、頭、蹄、皮。

第三條國家實行畜禽定點屠宰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不以銷售為目的、僅供家庭成員食用的自宰自吃行為除外。

在偏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小型的畜禽定點屠宰場,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畜禽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畜禽屠宰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畜禽屠宰監督管理提供保障。

第五條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禽屠宰的行業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屠宰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畜禽屠宰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根據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安全管理情況,實行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和支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畜禽屠宰廠(場、點)應當對畜禽屠宰活動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第壹責任人。

第八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遵守良好生產管理規範,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管理,建立畜禽收購、屠宰、加工、儲存、運輸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國家支持畜禽屠宰廠(場)的技術創新,促進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和信息化發展。

國家鼓勵畜禽屠宰廠(場)實行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壹體化經營。

第十條畜禽屠宰廠(場)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

第十壹條對研究和推廣畜禽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畜禽定點屠宰場(場)的設立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三)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候診室、屠宰室、急宰室、檢驗室、畜禽屠宰設備和車輛;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並符合崗位要求的屠宰技術人員;

(六)有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條件並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獸醫食品衛生檢驗人員;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汙染防治設施;

(八)有對病死畜禽和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設施。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條件應當與屠宰規模相適應。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組織畜牧獸醫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的意見後,確定並發放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名單,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小型畜禽屠宰場應當具備與屠宰規模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相適應的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畜禽定點屠宰場進行綜合管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

第十六條畜禽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的名稱、地點、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變更定點屠宰廠(場)所在地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辦理畜禽定點屠宰證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工商變更登記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在廠內顯著位置懸掛畜禽屠宰標誌牌。

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誌牌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偽造和塗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的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誌牌。

第三章畜禽屠宰

第十八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

第十九條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畜禽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鼓勵畜禽屠宰廠(場)采用符合動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

第二十條進入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證明,並佩戴動物標識。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進廠查驗登記制度,查驗動物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並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查驗結果。

第二十壹條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壹)無動物檢疫證明,佩戴畜禽標識的;

(2)服藥期間或停藥期間;

(三)使用有規定停藥期的獸藥,未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的;

(四)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五)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六)註入水或者其他物質;

(七)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畜禽屠宰廠(場)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畜禽產品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或者畜禽產品存放設施,不得為畜禽產品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二十三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畜禽產品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進行儲存。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對畜禽骨、血、臟器等副產品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國家財政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畜禽屠宰統計監測制度。畜禽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報送畜禽收購、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獸醫食品衛生檢驗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屠宰畜禽實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對屠宰畜禽產品的肉質、動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驗。

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屠宰畜禽及其產品的獸用食品衛生狀況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和調整獸用食品衛生的檢驗項目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的官方獸醫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獸醫食品衛生檢驗項目和檢驗規程對屠宰後的畜禽進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並如實記錄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的過程和結果。檢驗合格的,加蓋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印章或者加貼獸醫食品衛生檢驗標誌;檢驗不合格的,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小型畜禽屠宰場可以委托獸醫食品衛生檢查員進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

第二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應當結合日常監督和抽樣監測,對定點畜禽屠宰廠(場)的獸醫食品衛生檢驗記錄進行核查,必要時采取抽樣、抽檢或者復驗等措施,對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確認合格的,出具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明;確認不合格的,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畜禽產品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確認或者檢驗確認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三十壹條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如實記錄屠宰畜禽的來源、畜禽產品的流向、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和無害化處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鼓勵畜禽屠宰廠(場)采用信息技術,建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

第三十二條畜禽屠宰廠(場)發現其畜禽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銷售者和消費者,召回已投放市場銷售的畜禽產品,並記錄召回和通報情況。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對召回的畜禽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畜禽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三十三條從事畜禽產品銷售、肉類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和集體餐飲單位,應當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

第三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定點畜禽屠宰廠(場)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以及不同規模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確定畜禽屠宰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類管理。

第三十六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定點畜禽屠宰廠(場)是否符合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檢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畜禽產品屠宰過程質量安全年度抽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畜禽屠宰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畜禽屠宰等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單據和其他資料;

(四)按照規定對畜禽和畜產品進行采樣、留驗和抽樣檢驗;

(五)對監督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和畜產品,予以查封、扣押;

(六)查封、扣押和處置與違法畜禽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八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在每年1年底前,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上壹年度畜禽屠宰情況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畜禽屠宰廠(場)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收回並註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畜禽屠宰廠(場)連續兩年以上停業,或者連續兩年未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畜禽屠宰情況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執行情況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註銷畜禽屠宰證書。

第四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發現屠宰畜禽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查處畜禽屠宰案件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在查處畜禽屠宰案件過程中,畜牧獸醫部門給予協助的,畜牧獸醫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擅自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及違法所得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予以沒收;畜禽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使用非法取得的畜禽屠宰證書和畜禽屠宰標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畜禽屠宰廠(場)出租、出借、轉讓、偽造、變造畜禽屠宰證書和畜禽屠宰標誌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出租、出借、轉讓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吊銷其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三條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屠宰畜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畜禽屠宰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的;

(三)未執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報告畜禽收購、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出廠的畜禽產品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確認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畜禽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屠宰的畜禽、畜禽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六條畜禽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向畜禽產品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畜禽、畜禽產品、註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七條無指定場所非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或者畜禽產品存放設施,或者為向畜禽產品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畜禽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未采取停止生產和召回措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召回產品,停止生產,並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九條從事畜禽產品經營、儲存、肉類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餐飲單位經營、儲存、使用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確認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予以沒收。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被吊銷畜禽屠宰證書的,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貨值按照經同類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參照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其他畜禽屠宰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從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動,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規定和少數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習俗。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實施前設立的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在兩年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逾期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取締。

屠宰牛、羊、雞的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十六條畜禽屠宰證書、畜禽屠宰標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證書、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印章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標誌的樣式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農村修豬圈申請書怎麽寫?

在農村地區建造豬圈和牛圈的土壤應用

Xx縣國土資源局:

Xx養豬場項目屬於xx環保節能項目,該項目的建成對促進農村環保節能養殖生產具有重要意義。該項目位於XX縣XX鄉(鎮、辦)XX村,擬占用農用地XX公頃(其中耕地XX公頃),建設用地XX公頃,林地XX公頃,未利用地XX公頃。現該項目前期工作已完成,特此向妳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土地申請;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或批準文件;

3、施工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書;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有資質單位提供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上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以及備案材料和審查意見;

6、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7、環保、林業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林地的);

8、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擬征用(占用)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9、補充耕地方案或說明材料,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證明和確認材料;

10、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及相關材料;

11,已審批社保計劃及相關材料;

12,土地保證金支付憑證;

13,其他相關信息。

申請人X鎮X村X組xxx

* * *年* *月* *日

執業獸醫可以備案鄉村獸醫嗎?

答:有執照的獸醫可以給鄉村獸醫備案,因為鄉村有很多牛、羊、馬、豬、雞等家畜。當這些牲畜生病時,需要得到有執照的獸醫的及時治療,這極大地方便了農村人民。

2023年中央對村級動物防疫員有哪些利好政策?

(壹)城鎮獸醫人員基本工資由現行的每月600元提高到每月900元,從2009年3月起執行;同時,根據春季牲畜防疫頭數,鎮獸醫每年按每頭成年動物或奶牛提取0.65元作為浮動工資,年中支付40%,年底支付60%。

(二)基層動物防疫人員保障工資定為每月600元,其中每月發放300元;根據春秋防疫考核結果和牲畜免疫工作量,剩余部分參照獸醫浮動工資的計提和發放,每半年發放壹次。基層動物防疫人員的工資標準從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執行。

(三)鄉鎮獸醫在現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大病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基礎上,納入管理區住房公積金保障範圍;基層動物防疫人員在從業期間應當統壹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從基本工資中支付,單位繳費由行政區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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