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車、電動公交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交通工具和設施,按照批準的線路、站點和時間運營,為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客運活動。第三條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政策、城市規劃、土地保障、設施建設和交通管理等方面優先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優化運營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落實補貼、補償等各項政策,及時撥付相關費用。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和綜合開發,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使用環保節能車輛。第五條省、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的業務指導;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後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規劃,並與軌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基礎設施相協調。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用地,並將公共交通場站及配套設施納入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規劃。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定的停車場、樞紐站、首末站、維修場等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住宅小區建設、體育場館、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規劃,配套建設公共交通場站,實行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條有關部門在審批城市公共交通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工程竣工後,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專項規劃設置候客站和始發站。對符合公共交通車輛通行條件的舊居住區,應當設置公共交通線路站點。
有條件的城市主幹道可設置城市公交專用道,保證公交通行優先。第十條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設置公交站牌,並在站牌上標明線路名稱、行駛方向、公交起止時間、沿途停靠站點和票價等信息。第十壹條在城市建設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侵占規劃預留的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二)擅自占用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場站設施用途的;
(四)擅自遷移、拆除、占用、關閉公共交通停車場、站、公交站臺、候車亭等客運服務設施;
(五)損壞公共交通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第三章經營許可第十二條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良好的銀行信用和相應的償付能力;
(二)符合經營要求的流動資金和經營車輛;
(三)有符合要求的駕駛員和相應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運營服務、安全生產和應急響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從事公共交通運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規定的車輛,且技術性能和設施完好;
(二)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安全、環保、衛生要求;
(三)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