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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如何規定年假、婚假、事假、病假、喪假、產假?

根據現行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職工假期主要包括:

壹、法定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2007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的節假日為***11天:(1)新年,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第二,帶薪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待遇。員工探親假期: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做出具體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員工婚假、喪假做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於6月1959日發出(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內請婚喪假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於2月20日1980下發了《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旅遊假問題的通知》([80]勞綜基字第29號[80]財企字第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員工結婚時不在壹個地方工作;外地職工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請假;婚喪假、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至15天。

但是,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關於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的具體規定;各地規定各不相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享受7天的獎勵假。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七、事假

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員工可以請事假,事假是無薪假,以天或小時計算。

除了國家規定的產假,各地普遍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也不盡相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的獎勵假,男職工也可以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停止獎勵假的,按照女方壹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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