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責任是指會計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強制性法律後果,是對違法者違法行為的壹種制裁。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會計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其他人員和會計監督部門。這裏的法律法規不僅僅指會計法,還包括公司法、審計法、保險法、註冊會計師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所得稅法等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
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有三種形式:壹是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二是民事責任。因為會計人員壹般是被動造假,不用承擔主要民事責任,企業法人對企業財務報表負責,所以民事責任主要由企業法人承擔;第三是刑事責任,這是會計法律責任中最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後果或者損失巨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為會計工作涉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會計人員責任重大。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直接關系到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影響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進而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此外,目前我國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理解和執行還存在壹些問題。因此,加強會計法律責任意識的培養不僅是時代的要求,也是經濟形勢的需要。
二、會計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新《會計法》的全面實施,強化了企業和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減少了會計舞弊和腐敗的發生,普遍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但仍有不少會計人員法律責任意識淡薄,對會計法律責任存在誤解,對會計造假存在誤解。同時,在執行會計法律責任的過程中,執法力度不夠,導致會計造假、會計造假時有發生。
1.會計人員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存在壹些偏差。
壹方面,目前我國就業壓力較大。很多會計為了保住飯碗,被迫屈服於老板意識,忘記了會計的責任。另外,由於我國會計信息質量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很多會計認為自己的法律責任比較小,出了問題領導會負責。這種對法律責任不夠重視的態度,直接導致了假賬和偷稅漏稅的發生。
2、單位負責人沒有充分認識到自己的會計法律責任。
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現實中,很多企業的負責人只把自己放在最高決策者的位置上,過於註重企業的行政管理,忽視企業的財務工作,甚至很多負責人不懂會計, 且未能及時對企業的財務制度和財務決策進行監督和評價,導致企業財務缺乏強有力的內部控制機制。
3.對虛假會計信息的認定存在誤區。
在確定會計的法律責任時,關鍵的壹步是確認虛假會計信息。目前,對虛假會計信息的認定有兩種觀點。壹個是應該從會計職業的角度來判斷,壹個是應該從法律的角度來確定。兩種觀點沒有達成* * *認識,導致實際工作中對虛假會計信息的認定存在分歧。
4.對會計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強有力的外部保障體系。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會計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但對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責任追究和懲處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和保障機制。目前我國對會計違法行為的制裁和監督機構與其他違法行為壹樣,都是依靠檢察院來監督實施,缺乏壹個專門的、強有力的行政部門來保證對會計違法行為法律制裁的有效實施和執行。
第三,提高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的幾點建議
由於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僅是會計人員,還包括單位的管理層,因此必須全面、有針對性地加強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意識的培養,力求防患於未然。
首先,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正確的法律責任意識。會計人員是財務工作的執行者,他們的素質直接關系到財務工作成果的質量。因此,必須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及其法律責任,從根源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其次,提高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意識,確保企業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會計責任意識,督促其學習必要的財務知識,強化會計法制觀念,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管理,通過制定有效的內部財務控制制度,預防和監督會計舞弊的發生。
再次,企業和政府部門要加強對會計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確保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有效落實。雖然制定法律法規的最終目的是引導和約束人們的行為,而不是懲罰違法行為,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絕不能手軟。上級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財務人員弄虛作假的處罰力度,不掩蓋任何違規、違法行為。國家行政機關可以設立專門機構,保證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落到實處。
總之,企業的管理者、會計人員和政府相關行政部門要加強會計和法律相關知識的學習,明確自己的職責和法律責任,會計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為企業和社會服務。企業和政府壹旦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