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組織和指導公證考試的責任。
(三)加大對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責任。
(四)強化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職責。
(五)加強對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壹)貫徹國家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全省監獄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教養和戒毒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協調和指導全省社區矯正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法制治理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公證員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管理和監督在我省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六)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幫教工作,指導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仲裁委員會的登記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司法行政中的涉港澳臺法律事務。
(八)管理和監督全省司法鑒定工作,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
(九)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省“148”法律服務。
(十)組織實施本省國家司法考試。
(十壹)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建設,管理監獄和省級勞教單位領導班子,協助管理省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
(十二)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十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內部審計。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內設機構12:
(1)辦公室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負責會議、機要、保密、印刷、收發、文件檔案管理、信訪接待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指導涉外、涉港澳臺交流合作。
(2)法律事務部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組織協調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參與本省相關立法工作;審查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負責全省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
(三)法制宣傳部門
擬訂全省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的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法制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省法制記者協會的工作。
(4)律師管理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負責全省律師機構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批和備案,負責全省律師執業的審批、變更和撤銷;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和監督在我省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事務所及其在我省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指導省律師協會的工作。
(5)公證處
指導和監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負責全省公證機構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批和備案;負責全省公證員的審批;指導和監督全省公證員、公證員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省公證協會的工作。
(六)司法鑒定管理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司法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登記,遴選和管理省級司法鑒定機構;指導和監督全省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執業行為;組織和指導全省司法鑒定人的專業培訓;指導和監督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七)監獄勞動教養工作指導辦公室(研究室)
指導和監督監獄、勞動教養和司法行政系統戒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研究司法行政的理論和政策;組織、協調和參與司法行政有關方針政策的調研;參與司法行政綜合文件的起草和統計工作。
(8)基層工作辦公室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所建設;指導全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和安置工作;指導和協調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和過渡安置工作;承擔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和省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省人民調解員協會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9)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江蘇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貫徹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本省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和實施;制定我省關於國家司法考試的規章制度;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審核並提交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律教育。
(10)財務和設備司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規劃,負責裝備計劃、審核和分配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等物資裝備的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開支、固定資產管理、行政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
保留政治部,歸口管理人事和警政、宣傳教育部門。
(11)人事警察部隊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機構編制、人員編制工作;承擔省級監獄勞教單位領導班子的考核工作;承辦辦公室負責幹部的考核、任免和協調負責幹部的考察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警務督察和警銜評定與獎勵;配合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12)宣傳教育司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幹警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
審計局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此外,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紀檢機構。
四、直屬行政事業單位
根據工作需要,省司法廳設置了1級直屬行政機構。
省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貫徹執行勞動教養和戒毒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全省勞動教養的實施;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教養和戒毒工作的長遠和年度規劃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對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設置、布局和規劃提出建議;指導和監督勞教所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藝術勞動和衛生防疫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措施的實施;指導全省勞教系統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全省勞教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工作;指導全省勞動教養系統警察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基礎設施、財務、設備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省勞動教養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具體工作。省司法廳政法人員177人(含離退休幹部6人),直屬行政事業單位45個。後勤服務的人員配備應另行批準。
領導職數為:1名主任,4名副主任;政治部主任(副廳級)1;副主任(主任)44名,其中主任15名(含審計部主任1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主任1名),副主任(副主任)29名。
中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為:主任1,政委1,副主任3。(壹)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管理省監獄管理局。
(二)省司法廳承擔的法律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擔;社區矯正工作由省級社區矯正辦公室(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全省“148”法律服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由省“148”協調指揮中心(省“148”法律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相關準備事宜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