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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試主觀模擬題《行政法》-案例分析題12.22

壹、案例分析題(本題28分)

案例:

為查清奧布大廈的公共面積,2015年8月5日,奧布大廈業主委員會向市房管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獲取《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同年8月30日,市房管局以首次申請的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為由,作出不予公開通知書。該樓業主委員會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向原告提供申請材料。

問題:

1.大廈業主委員會應該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2.分析建築物業主委員會的原告資格,並說明理由。

3.如果市房管局在答復中告知申請人不服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申請復議,這種告知是否合法?為什麽?

4.分析壹下這種情況下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5.如果被告敗訴,法院應該如何判決?

請回答:

問題:

1.大廈業主委員會應該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2.分析建築物業主委員會的原告資格,並說明理由。

3.如果市房管局在答復中告知申請人不服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申請復議,這種告知是否合法?為什麽?

4.分析壹下這種情況下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5.如果被告敗訴,法院應該如何判決?

參考答案

1.建築物業主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市房管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建築物業主委員會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3)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建築物業主委員會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因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資格沒有嚴格要求。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就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

3.不合法。因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沒有規定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其申請作出的決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復議前制度不適用於相對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開訴訟。

4.本案是壹起因被告拒絕公開政府信息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市房管局對其拒絕提供建築物業主委員會申請的依據和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並說明理由的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5.法院應當依法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建築物業主委員會申請公開的相關信息。

分級標準

1.建築物業主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市房管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2分)建築物業主委員會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3)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3分)

2.建築物業主委員會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2分)由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資格沒有嚴格要求,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就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3分)

3.不合法。(2分)因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沒有規定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其申請作出的決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分)因此,相對人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時,不適用復議前制度。(2分)

4.本案是壹起因被告拒絕公開政府信息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3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市房管局對其拒絕提供建築物業主委員會申請的依據和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並說明理由的行為負有舉證責任。(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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