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二十壹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集村民會議並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顧名思義,村民代表大會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普通村民應通過規定的程序被推選為代表後才能參加。選舉辦法:村民每五戶至十五戶選舉壹人,或者村民小組選舉若幹人。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二十五條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其中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女性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三分之壹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五至十五戶推選壹人,或者分若幹村民小組推選。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對其推選的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壹次。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才能舉行,所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參加人員同意。
三。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1.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提出意見;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2、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查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3、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處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情況和補貼標準;
(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
(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計劃和建設承包計劃;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計劃;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4.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5、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還有“村民小組會議”。雖然妳在這裏沒有提到,但是妳也列舉了上述法律中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所作決定應當經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屬於村民小組的其他財產的管理和公益事務的處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並將作出的決定和執行情況及時向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