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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電子證據收集的規則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采取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收到《采取證據通知書》後,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確認無誤後,必須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檢察機關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文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拍照、錄像、復印、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壹、對不配合組織調查的處理如下:

1,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個人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可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求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基層組織協助調查;

5、向上壹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請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協助;向社會通報違法信息。

二、公安調查取證的六種方法如下:

1,自行取證或委托律師調查取證。當然,企業自己最了解自己的自由商業秘密,比如它要保護的信息的秘密點,所以企業自己取證最多也無可厚非。但由於商業秘密案件對證據的要求較高,企業可能無法更好地掌握取證的範圍和方法,因此企業可以選擇聘請專業律師幫助完成取證工作;

2、公證機關公證保全。公證取證是用公證處的公信力記錄權利人取證的過程,將取得的證據在公證處蓋章,提交法院作為訴訟證據;

3.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壹般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查取證。商業秘密權利人發現商業秘密被侵犯時,可以按照規定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查;

6、通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是我國偵查案件的法定機關,具有強大的偵查力量、先進的技術裝備和豐富的偵查經驗,國家賦予其偵查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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