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在我國歷史上第壹次明確規定,確立婚姻關系必須締結婚姻文書,或者說結婚儀式文書。結婚證上註明了約定的雇傭金額。如果女婿是養子,必須寫明養老或者離宅的年限。結婚證必須由主禮方、親屬、媒人三方簽字,婚姻才有效。
按照元朝的法律,只有基層官員和當地長輩贊助的忠實女性才可以充當媒人,並且正式登記,嚴格管理。
這種媒人是老百姓,不是官員。他們從事的是民間婚姻撮合事務,不同於先秦時期擔任國家職務的媒人和掌媒,也不同於宋代專門為重男輕女設立的官媒。後者可以稱之為職業媒人。政府對媒人管理的重要內容之壹就是限制錢數。
婆媳自古有之,但在元代相當盛行。在元代,夫婿壹般分為四類:壹類是贍養老人,即時時與妻子家人相聚;第二,年限是要還給老婆的;第三種是離開家,即與妻子的家人分開居住;第四,回族是指年數已滿,或者妻子去世離婚,可以回自己的族。
世襲婚姻是蒙古貴族傳入的習俗,即未婚男子收留家中寡婦為妻。元世祖·忽必烈汗曾頒布法令承認收養婚姻的合法性。兄弟收弟妻,壹般發生在自己兄弟之間,遠房兄弟壹般不允許收。另外,小叔子的繼承權和處罰權只有在喪偶小姨子的喪期過後才能實現,繼承制度也打上了倫理的烙印。
禮教對收養婚姻的影響還表現在:寡婦守誌不能強迫結婚,但要再婚必須繼承姐夫,也就是說姐夫享有先結婚的法律權利。
在民間收養的實際過程中,其兄寡嫂的範圍已經擴大到已訂婚的寡嫂。元代以前,法律允許寡婦帶走自己原有的嫁妝,而不允許帶走的僅限於丈夫的遺產或應得份額。然而,元朝的法律正式規定,如果離婚的婦女或寡婦再婚,她將失去她從父母那裏獲得的嫁妝和其他繼承的財產。至於公婆的財產,是不允許拿走的。
元代婚姻離婚與唐宋時期基本相同,主要有遺棄和分居兩種形式。
明清受元朝影響,有寡婦改嫁、公婆財產、原嫁妝主要以前夫家為準的規定。這壹規定反映了封建社會後期婦女地位進壹步下降的趨勢。
明代婚姻法律基本上沿襲了唐宋舊法,但在婚姻關系和對非法婚姻的適用處罰上有所發展和變化。
根據唐律,悔罪的人是不受懲罰的。明律不同於唐律,加大了對悔婚男子的處罰力度,這是婚姻立法的進步。郡縣的親民官員在任職期間不準娶婦女為妻、納妾,違者處以杖刑。獄官不得娶女子為妻、為妾,違者嚴懲。
《明法》還規定,女犯在逃不得納妾,也不得強奪賢妻良女為妾,否則依法懲處。
在對違反法律的婚姻的處罰方面,明律的量刑略輕於唐律。就像已婚的人,唐律規定每人入獄兩年,而明律規定每人只打六十棍,體現了“輕於唐律”的原則。
清代的婚姻制度在入關前後發生了變化。滿清貴族入關後,清代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倫理的影響,並在充分繼承明代婚姻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使之具有自己的特色。
清朝入關前,實行早婚制度。入關後,法定結婚年齡定為男性16歲,女性14歲。
包辦婚姻仍然是清代婚姻的基本特征。尊重父母,掌握子女的婚嫁權,這是秦朝的法律。到了清代,州法賦予了長輩與下等、幼等通婚的權利,但也要求通婚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州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非法婚姻、隱瞞殘疾、老幼、小妾、過房、乞討供養等案件。,主禮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清朝以前,父母的婚嫁權事實上已經存在,只是到了清朝才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父母的婚嫁權。
唐宋以來,訂婚契約壹旦成立,就禁止解除婚約,尤其是對女方。清朝規定,壹旦訂婚,男女雙方都不能反悔。
訂婚協議的主要內容之壹是結婚日期。在約會之前,男方不得強迫結婚。日期已經到了,女方不能再拖了。如果男方被逼結婚或者女方故意拖延結婚,負責結婚的人四十。如果男方無故超過婚約中約定的婚期五年不婚,未婚夫潛逃三年不歸,女方可以另選對象,但政府必須核實男方情況並出具證明。婚約可以因壹方犯罪而解除。
除了訂婚,還有結婚證。按照清代法律和民間習俗,結婚證由夫妻雙方和媒人簽字。壹般情況下,男方家給女方的彩禮要在結婚證上寫明。結婚證壹式兩份,父母各壹份。
聘金是清代婚姻成就的關鍵要素,《清李彤》對壹至九品官員的婚嫁彩禮作出了具體規定。
普通人的婚姻也有雇財的要求。根據不同的民族習俗,雇傭金的形式是不同的。
《大清律》對婚內雇財的規定如此詳細具體,可見在婚姻的建立過程中,財產占有重要地位,買賣封建婚姻的性質明顯。
在夫妻離婚的問題上,男人總是占據主動。清朝沿襲了以前的“七出”、“三不走”、“義”的離婚條件。但是,關於“義”的處理,清律和唐律是不同的。
在清代,“壹絕”不僅是已婚夫婦離婚的條件,訂婚後未結婚的未婚夫婦也可以因“壹絕”解除婚約。
在禁止結婚方面,清朝規定同姓不得結婚。清初嚴格執行不得同姓通婚的規定。如果出現同姓結婚的情況,不僅主犯和男女雙方分別被判60棍,而且婚姻無效,必須強制離婚。這種情況在清末基本不復存在。
大清律規定,同宗親戚結婚要用壹百棍。嫁給壹個在麻之上的親戚,每壹個都會被當作強奸,懲罰是扭打甚至斬首。原來大清律也是禁止表親通婚的,也就是表親不婚。但由於民俗原因,清朝不得不作出壹個通融規定,即“結了婚的叔叔阿姨、二姑二姐服從人民方便。”
《大清律》也規定:良莠不得通婚。清代婚姻講究門當戶對。《大清律例》中“婚姻以德”壹條,規定禁止主人為奴娶情人。奴隸娶情人,歸化妻子為奴婢,得壹百棍;撒謊說把奴婢當情人,和情人結婚,就挨90棍,各離各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