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和利用應當尊重和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護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分類經營、促進森林生態系統保護和恢復的要求。第四條實行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和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發展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五是根據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的需要,建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村(社區)五級林長制度。
各級林局長是轄區內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的第壹責任人,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組織制定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規劃計劃,協調解決責任區內的重點難點問題,組織落實森林防火和重大病蟲害防治的責任和措施。
建立林長制度信息發布平臺,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林長名單,並在責任區顯著位置設立林長公示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和恢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第七條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八條全面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公益林保護的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落實各項補助資金。引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根據國家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多的優惠政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森林資源及其生態保護和恢復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編制林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森林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造林綠化工作,開展森林病蟲害監測、檢疫和防治,以及森林防火巡邏、火源管理和防火設施建設;
(四)負責組織森林資源的動態監測和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立專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技術。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和全民義務植樹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林業企事業單位、誌願者等。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和全民義務植樹的宣傳活動。
各級林業部門應當通過林業科普基地開展林業科普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定期對學生進行森林資源保護和義務植樹的宣傳教育。第十壹條按照國家規定,對在植樹造林、森林保護、森林經營、防沙治沙和植樹造林、義務植樹和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權屬、規劃和保護第十二條森林資源權屬確認登記、國有和集體林權流轉、征收征用林地林木補償、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制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增強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的發展目標,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可以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保護與利用、植樹造林、森林經營、天然林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下級林業發展規劃是根據上級林業發展規劃編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