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約是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允諾人。要約,又稱發盤、報盤、報盤、出價或報價,是訂立合同的必要程序。要約的性質是壹種與承諾相結合後形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不構成獨立的法律行為。(1)要約是壹種意思表示,是向外界表明其意圖在私法上產生壹定效果的行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心意圖。所謂“表達”,是指把這種內心的意圖表達給外界的行為。意思表示不同於事實行為是因為意思表示的思想者具有改變法律關系的意圖,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具有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意思表示是實現意思自治的工具,行為人可以根據自己的主觀意誌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可以依法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從而形成民法的特殊調整方法。(2)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要階段,沒有要約階段合同就不能成立。作為壹種合同意思表示,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具有約束力。特別是,要約人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受要約內容的約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除法律規定或者受要約人同意的以外,要約的內容不得變更或者撤銷。(3)要約不是民事法律行為。雖然要約是壹種意思表示,但它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壹方面,要約必須被受要約人接受,才能產生要約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即合同的成立),而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要約的定義和構成要件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明確;(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條承諾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示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