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的最新版本提案,並開始了新壹輪的調查(第三次量化影響測量,QIS3),評估該提案對全球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可能產生的影響。從1975年9月第壹份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初稿,再到2006年新協議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理念也不斷深化。
1早期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的頒布,源於前聯邦德國赫斯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者開始驚奇地全面審視國際業務廣泛的銀行監管。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將監管理論應用於銀行業領域,並逐漸獲得知識。他們認為,在影響最大的三種控制理論,即追逐理論、社會利益理論和新控制理論中,俘獲理論“把控制者和被控制者視為遊戲中的貓和老鼠,最終控制有利於被控制者,因此主張放棄控制。這種理論顯然忽略了公眾可以從監管中受益的事實;”管制的新經濟理論“把管制看作是與控制集團和被控制集團密切相關的政治過程,是被控制集團需求的商品,被控制集團滿足這種需求並從中獲益。由於難以確定商品供求雙方的數量函數,降低了這壹理論的實用價值;只有“公共利益理論”最具理論和實踐意義。這壹理論將管制視為消除或降低市場破產成本的手段,其根源在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與前兩種理論明顯不同的是,這種理論不僅找到了調控的依據,而且明確了調控的意義和方向。
由於銀行的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有必要對銀行進行監管。盡管本頓、吉利根等人在20世紀80年代初證明了銀行業可能存在某種規模經濟,但大多數金融經濟學家都否認銀行的自然壟斷性質。從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的角度來看,銀行業務的特點決定了銀行業是壹個高風險行業。其外部負面效應不僅體現在債權債務鏈條的斷裂上,還會給工商企業和公眾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這些反過來導致銀行體系混亂,影響社會穩定;信息不對稱對銀行來說是壹把雙刃劍,它可以掩蓋銀行準備金不足、資產質量低下的尷尬,也可能因信譽喪失而破產。銀行困境的緩解取決於其償付能力,尤其是流動性。解決這壹問題的傳統方式是資產變現和市場幹預,但其弊端非常明顯。除了損失大量交易成本,還受到市場資金可獲得性的嚴格限制,產生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各國央行壹方面充當最後貸款人,幫助面臨流動性危機的商業銀行,另壹方面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對受損的公眾進行補償。這種補救措施是基於銀行的外圍,沒有對銀行的運作過程提出根本要求,不僅未能有效遏制銀行破產,反而可能增加銀行破產的風險,因此受到經濟學家的批評。由於最後貸款人(最後貸款人通常以低於市場的利率放貸)的存在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壹方面,商業銀行有通過增加高風險投資來轉嫁保險成本、獲取高收益的欲望。另壹方面也有擴大債務依賴的沖動和便利,所以破產風險在累積。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以及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逐漸將對銀行的監管從外部修復轉向內部控制,並對影響銀行風險的主要因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赫斯特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後的第二年,也就是1975年9月,第壹個巴塞爾協議出臺。這個協議極其簡單。核心內容是針對國際銀行業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兩點:1。任何銀行的境外機構都逃不過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該分擔責任。1983年5月,修訂後的巴塞爾協議啟動。這個協議基本上是之前協議的具體化和細節化。比如明確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權力,由哪壹方負責分行、子公司、合資銀行等的償付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和頭寸等。,從而體現了“監管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因此,兩個巴塞爾協議沒有實質性區別:總體思路是“公平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的綜合監管為主,東道國的個別監管為輔。“但兩者都只是對償付能力等監管內容提出了抽象的監管原則和責任分配,而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每個國家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都是獨立的、自成體系的,不能體現全面監管的原則。
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展體現在1988年7月通過的《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統壹報告》(以下簡稱《巴塞爾報告》)。報告主要包括四個部分:1,資本的分類;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3、1992標準資本與資產比例及過渡期的實施安排;4.範圍由國家監管機構自由決定。前兩項體現了協議的核心思想。首先是資本的分類,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各類資本根據其不同特點有明確的規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報告根據資產類型、性質和負債科目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100%四個風險等級。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服務於衡量資本的標準。結合風險權重,報告中確定的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標準目標比例為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4%),具有現實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很多人直接把巴塞爾報告稱為資本充足率報告。
巴塞爾報告反映了報告編制者監管思維的根本變化。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外部轉向銀行內部。以前的協議主要著眼於如何為銀行的穩健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外環境,強調政府監管的作用和政府間的分工合作,對銀行本身,特別是對銀行的資本防範風險沒有提出任何切實可行的要求。但巴塞爾報告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準和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了明確要求,使監管當局擺脫了壹無所獲或所得甚少的尷尬;其次,監管的重點從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的監管責權利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的要求,並且兩者都必須按照明確給出的標準進行計量和補充。這不僅是對過去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情的本質。在報告發布之前,各國雖然也規定了資本的規模要求,但並沒有明確規定資本的內涵和外延,使得銀行很容易通過會計處理增加賬面資本,實際上加大了資產負債的缺口,從而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另外,由於資本管理還處於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根據資產負債的性質和變化形成相應的調整機制,使得這種資本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這也從另壹個側面說明,之前協議的監管重點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任的分配上。第三,註重資本監管機制建設。資本監管的生命力在於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數量和規模的局限,建立了融資本和風險為壹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說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意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所以必須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聯系起來。而資產的風險程度與資產的性質有關。報告用不同的風險權重區分不同風險的資產,使相同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金額,或者相同的資本金額可以擔保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著資產的風險權重而變化,體現了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過去銀行通常通過金融創新拓展表外業務以規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對表外資產進行監管的必要性,因此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範圍。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和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套用不同期限的表外資產的風險權重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據此提出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和各國當局自由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健全穩定的國際銀行體系的重要性,各國銀行的監管標準必須統壹。這壹安排充分考慮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從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的過渡。由於深刻的監管思路、新穎的監管理念、全面的考慮範圍和科學合理的手段和方法,該報告成為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監管標準。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在報告的總體框架下得到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不是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其發布的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各國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原則約束本國商業銀行。
2.本協議的補充和完善
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湧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隨著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的國內外環境和經營狀況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監管的水平和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這使得1988做出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務中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應對這些挑戰,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間、大範圍的修改和補充。
壹是1991 11在認識到準備金對銀行經營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性質的差異後,對可計入銀行資本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進行了詳細的重新定義,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準備金計入二級資本,而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準備金則被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認識到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OECD成員國之間也存在國別風險。因此,改變了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OECD成員國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的極其簡化的衡量方法,在6月1994中重新定義了對OECD成員國資產的風險權重,並下調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的信用評級。
第三,作為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我們開始增強對市場風險的理解。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的加速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以及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國際金融市場的聯系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著衍生金融產品及其交易規模的快速增長,銀行業越來越多地參與衍生產品的交易,或以資產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規避資本管制,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互動越來越明顯。這使得巴塞爾委員會意識到,盡管巴塞爾報告的實施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品為主的市場風險還是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不足以完全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銀行。這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1993年末遠超8%,在1995的6月份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了2月底,這家老牌銀行宣告破產。
鑒於這些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於1995年4月調整了銀行部分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並於1996+10月發布了資本協議中關於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該規定承認市場風險是由於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種工具和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金屬)的風險,它們也需要通過提取資本來加以約束。值得註意的是,《補充規定》改變了巴塞爾報告中通過比較表內資產並相應提取資本來確定表外業務風險權重的簡單方法,提出了兩種計量風險的方法:標準計量法和內部模型計量法。標準計量方法將市場風險分解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價格風險,然後分別計算並匯總各類風險;內部模型法是壹種基於銀行內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計量方法,將借款人分為政府、銀行、公司等類型,根據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計量模型計算市場風險,然後根據風險權重確定資本的數量要求。內部模型法的引入是壹大創新,引起了銀行界的廣泛關註。但由於當時條件的限制,提出的計算方法並不具體完善,因此並未得到廣泛應用,以至於銀行應用該方法仍需滿足擁有足夠高水平的模型用戶、認真實施風險管理等條件,並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
1997年7月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深入思考。從巴林銀行和大和銀行的破產到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人們可以看到,金融業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壹風險的問題,而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交織在壹起造成的。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這份文件* * *提出了25條核心原則,涉及銀行監管的7個方面。雖然這份文件主要解決的是監管原則問題,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辦法和完整的計量模型,但它為後巴塞爾協議的完善提供了實質性的監管框架,也為新協議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新協議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都已在核心原則中形成。
3對舊巴塞爾協議的反思
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議經歷了壹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理念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事實上,該協議並沒有明確的新舊分界點。學術界壹般將1988的巴塞爾報告稱為舊巴塞爾協議,將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初稿稱為新巴塞爾協議。實際上,1988的舊巴塞爾協議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已經搭建起來,於是產生了新巴塞爾協議的初稿。2001公布的新巴塞爾協議兩稿,直接是對初稿的充實和完善。因此,本報告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初稿)為分水嶺。所謂舊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包括了1988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後續的補充條款和核心原則。新巴塞爾協議參考了三次征求意見稿。
盡管1988的巴塞爾報告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但學術界和銀行界對其許多原則和舊協議的市場適應性提出了批評和質疑。
首先是國家風險問題。舊巴塞爾協議只是重新確定了OECD成員國的資產風險權重,但對非OECD成員國的風險權重歧視並未解除。壹方面,國家之間存在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大多為100%),這種差距不僅存在於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也存在於成員國之間,導致信用分析和評估中的信用標準被扭曲為國家標準;另壹方面,容易誤導銀行,使其對OECD成員國的不良資產放松警惕,對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望而卻步,從而降低銀行的潛在收益,相應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這壹規定仍然遵循靜態管理的理念,未能從動態的角度看待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信用變化。
其次,風險權重的靈活性。這其實是壹個企業風險權重歧視的問題,和國家風險權重歧視交織在壹起。對於非OECD成員國對銀行、政府壹年以上的債權,以及非公有制企業的債權,無論其信用程度如何,風險權重為100%;OECD成員國對金融機構擔保的債權都是20%。此外,風險權重的級別過於簡單和不合理,只有0%、20%、50%、100%,在沒有充分考慮同類資產信用差異的情況下,難以準確反映銀行面臨的真實風險。美國經濟學家奧特曼(2001)基於美國非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數據,運用蒙特卡羅模擬實證研究也證實了這壹點。
第三,對財務狀況的適應性。舊協議從壹開始就註意到了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也提出了通過比較表內項目來確定表外資產風險權重的方法。然而,隨著新金融業務的推出和銀行組織的更新,舊協議的覆蓋面和監管效果並不盡如人意。最典型的例子是銀行資產證券化和銀行持有債券,金融控股公司的普遍成立和銀行的全能化,這不僅導致了逃避或繞過資本管制的問題,還導致了信用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最後,全面風險管理的問題。舊協議在1997中形成了全面風險管理的概念和基本框架,但並未詳細解釋其內容,更不用說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方法。因此,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運營分析的綜合管理仍處於理論論證和方法探索階段。至於這三類風險的度量,應該建立什麽模型,模型中應該選取哪些參數,如何設計相應的資本要求,幾乎都是大家關心的問題。此外,在舊協議中,銀行始終處於被動地位,銀行危機主要是由借款人的風險造成的。銀行風險的規避依賴於監管部門對資金回籠方式和數量的監管,不註重各方的積極作用,也沒有要求銀行如何適應市場,如何主動接受市場約束。
4新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徹底修改資本協議的工作是從1998開始的。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的新資本監管框架初稿,並廣泛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運營模式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新協議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並不能保證單個銀行甚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自1988資本協議問世以來,壹些國家的監管當局同時運用這三種手段加強資本監管,以達到銀行穩健經營的目的。但將三要素有機結合,並以監管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重大突破,需要監管部門認真落實。
與1988資本協議不同的是,巴塞爾委員會從壹開始就希望新協議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G-10國家,盡管其重點仍然是各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巴塞爾委員會指出,新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球所有銀行,預計非G-10國家的許多銀行將使用標準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在壹段時間後,全球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地說,新協議壹旦出臺,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采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相關國際組織也會將新協議作為銀行監管的新國際標準,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範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執行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仔細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新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加廣泛和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試圖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結合,並試圖反映銀行風險管理和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盡可能為不同發展水平的銀行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種選擇。應該說,銀行監管體系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復雜程度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G 10國家也將努力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展和監管水平差距較大,新協議實施難度不可低估。這裏還必須指出,就目前的方案而言,新協議首先是G-10國家之間的協議,並沒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應對信用風險的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方法以1988資本協議為基礎,使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目標是復雜程度較低的銀行。使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基於OECD國家的分類方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是,對於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運用這壹法律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內評級公司少,難以達到國際公認的標準;被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成本高,結果不壹定客觀可靠。如果硬性套用標準方法,大部分企業的評級會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150%(b B-以下企業)。企業不會有參與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只有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引入,采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應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允許使用自身內部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壹級法只要求銀行計算借款人違約概率,其他風險因素由監管部門決定。高級規則允許銀行使用自己計算的多個風險因子值。為促進內部評級法的使用,巴塞爾委員會自2004年起為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安排了三年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