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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程序的規定

規則壹。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藥品檢驗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規則二。吸毒檢測是利用科技手段,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毒品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人員、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戒毒場所戒毒人員。

規則三。藥品檢驗分為現場檢驗、實驗室檢驗和實驗室復檢。

第四條?現場檢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實驗室檢測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鑒定機構資質的實驗室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實驗室復檢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質的實驗室進行。

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得在同壹檢測機構進行。

第五條?藥品檢驗樣品的采集應當使用專用設備。現場檢驗設備應為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生產或進口的合格產品。

第六條?檢測樣品是收集的生物樣品,例如被檢測人的尿液、血液或毛發。

第七條?被檢查人拒絕接受檢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查。

第八條?公安機關采集、送檢、檢驗樣品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女性受試者尿液樣本的采集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采集的檢驗樣品經現場檢測呈陽性的,應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品專用設備中並編號,由采集者和被采集者簽名蓋章,低溫保存兩個月。

第九條?現場檢查應當出具檢查報告,由檢查人員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印章。

現場檢查結果應當當場告知被檢查人,被檢查人應當在檢查報告上簽字。被檢測人拒絕簽字的,公安民警應當在檢測報告上註明。

第十條?被檢測人對現場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檢測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實驗室檢測。

公安機關接到實驗室檢測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實驗室檢測的決定,並將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檢測決定後三日內,將保存的樣品A送至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受委托的實驗室或者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測樣品後五日內出具實驗室檢測報告,由檢測人員簽字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後,送委托實驗室檢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檢測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三條被檢測人對實驗室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檢測結果後三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實驗室復驗。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實驗室復檢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實驗室復檢的決定,並將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復檢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復檢決定後三日內,將保存的B樣本送至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鑒定資質的實驗室。

第十五條受委托實驗室應當在收到檢測樣品後五日內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員簽字並加蓋鑒定專用章後,送委托實驗室的公安機關進行復檢。公安機關接到檢測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六條受委托的實驗室檢測機構或者實驗室復驗機構認為送檢樣品不符合檢測條件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批準,公安機關根據檢測機構的意見重新采集檢測樣品。

第十七條?被檢測人是否申請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處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決定進行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直接決定的現場檢驗和實驗室檢驗、復驗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被檢測人申請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或者其他違法檢測情形除外。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故意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毒品檢驗的技術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級或本數,“日”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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