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轄楚雄市、雙柏縣、牟定縣、南華縣、姚安縣、大姚縣、永仁縣、元謀縣、武定縣、祿豐縣。第三條自治州設立自治機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設在楚雄市。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設區的市、縣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第四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民族團結,保障憲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五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在上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和幫助下,帶領各族人民集中力量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 堅定地、有步驟地進行經濟、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系統改革,逐步把自治州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發達的地方。 第六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本州的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七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從實際出發,制定自治州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在建設壩區的同時,充分發揮當地資源豐富的優勢,加快山區開發,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第八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領導各族人民加快山區林、牧、礦的發展,發揮山區優勢,加快改變山區貧困狀況。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貧困山區實行放寬政策、減輕負擔、扶持和幫助的方針。第九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努力發展教育,特別重視發展民族教育。第十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應當重視培養、使用和引進各方面的人才,采取各種措施,大量培養和使用彜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各級幹部、專業人員和技術工人,並註意在婦女中培養和使用各級幹部、專業人員和技術工人。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規定本州招收的職工中的民族比例,擴大職工中的少數民族成分。第十壹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對各族人民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加強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唯物主義、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第十二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壹律平等,維護各民族的合法權益,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第十三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保障各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教育人民履行作為公民的義務。第十四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五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應當加強團結,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多做貢獻。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