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年份確需調整洱海水位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自治州人民政府審議決定。第六條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的湖泊、主要河流和水庫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二類標準保護。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洱海保護和管理工作。
大理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洱海湖區和洱海徑流區的保護和管理。
洱源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洱海徑流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洱海保護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護管理工作。第八條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設立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的保護管理職責,並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大理市和洱源縣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旅遊、農業、畜牧、林業、水務、監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洱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九條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洱海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州應當建立洱海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條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水資源和水產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的水資源、水產資源、風景資源和水面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繳納下列相關費用:
(壹)從洱海取水或者利用洱海水資源從事發電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和水費。
(二)從事捕撈的,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三)在風景名勝區從事旅遊經營的,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其他費用。第十壹條洱海費應當用於洱海及其徑流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其使用範圍是:
(壹)水汙染防治;
(2)生態補償;
(三)水源涵養林的建設和保護;
(四)人工放流增殖漁業資源,繁殖和恢復土著魚類;
(五)航道、碼頭和導航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六)科學研究和技術培訓;
(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洱海保護事項。第十二條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洱海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洱海保護的相關知識,增強公民的洱海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和誌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或者開展洱海保護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洱海湖區的保護和管理第十三條洱海湖區的具體管理範圍為洱海最高運行水位以內的湖區,Xi洱河控制閘至天生橋壹級電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濱勞青山至出境界樁的輸水隧洞。湖區界線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劃定,設立界樁並向社會公布。
洱海區域應該統壹管理。第十四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洱海保護管理長遠規劃和洱海水資源利用規劃,經大理市人民政府審查,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統壹管理洱海出水口控制閘門和洱海取水口控制閘門;
(四)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和落實洱海生態保護和水汙染防治措施;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洱海科學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
(六)負責洱海區域開發利用項目的預審;
(七)收取與洱海區域相關的費用;
(八)相對集中行使洱海湖區和環湖林帶的水政、漁政、林政、環保、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保護等行政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