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縣(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共同做好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七條縣(市)人民政府在鄉(鎮)設立村莊管理機構,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負責村莊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三)制定和實施村莊公共設施保護措施;
(四)監督和制止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
(五)收集、整理規劃建設中的文件、圖紙等資料,建立檔案;
(六)聘請村莊規劃協調員;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二章村莊規劃第八條村莊規劃應當結合當地自然條件、歷史文化和民族風情,在規劃布局、建築風格、色彩和景觀設計等方面體現地方特色和當地少數民族特色。
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鄉(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和林業保護規劃相銜接,註重生態環境、鄉村風貌、古樹名木、歷史文物保護和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村莊規劃計劃,組織編制村莊規劃,並監督實施。第十條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進入自治州從事村莊規劃編制的,應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第十壹條村莊規劃分為行政村總體規劃和自然村建設規劃。規劃期近期5年,遠期20年。第十二條行政村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業布局規劃、村莊布局規劃、村莊人口規劃、土地布局規劃、重點建設項目規劃、行政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措施以及歷史文化遺跡和景觀保護。第十三條自然村建設規劃應當符合行政村總體規劃,主要內容包括:規劃面積和人口發展規模、道路交通設施規劃、住房建設規劃、重點建設項目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自然景觀和歷史文物保護規劃、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第十四條村莊規劃成果應當包括:
行政村總體規劃:規劃文本及說明、現狀分析圖、總平面圖、道路交通及綜合管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平面圖。
自然村建設規劃:建設規劃說明書、現狀分析圖、建設規劃總平面圖、公共設施規劃圖、房屋建設方案圖、投資估算表。第十五條村莊規劃成果應當經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並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村莊規劃檔案,實行規範化管理。第十六條經批準的村莊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三章村莊建設管理第十七條村莊建設管理應當符合規劃,堅持村民自願、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村莊規劃協調員負責協助村莊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十八條村莊建設用地應當充分利用閑置的宅基地、學車地、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第十九條在村莊規劃區內的國有劃撥土地、國有公益事業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農村公共設施用地等,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國有劃撥土地上進行建設的,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