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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禁毒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禁毒、戒毒康復管理與服務、國際禁毒合作和毒品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實行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納入綜合考核範圍。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工作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禁毒協調合作機制和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制度;

(三)指導、督促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壹級政府履行禁毒職責,並組織考核;

(四)確定重點禁毒區域並監督整改;

(五)組織評估毒品形勢,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制定特殊場所、托養機構、戒毒所等場所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七)上級禁毒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設立辦公室,配備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禁毒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履行相應的職責。第六條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並向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調查、毒品原植物的取締、吸毒人員的查處、動態控制、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和對涉毒罪犯的教育改造。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設置的規劃和監督管理,引導和支持戒毒醫療服務的發展。

財政、民政、教育、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海關、人民銀行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藥品管理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毒品預防教育、社會救助和誌願者活動。

各類開發區、農場等管委會應當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禁毒職責。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建立政府購買禁毒社會服務的工作機制,推進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隊伍建設,為其提供指導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八條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創建無毒社區活動,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創建無毒社區活動的評估。

被確定為禁毒整治重點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治計劃,定期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整治工作。第九條鼓勵公民舉報毒品犯罪。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舉報人,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員會組織、各成員單位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禁毒宣傳教育體系。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禁毒宣傳,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全覆蓋。

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寫和制作禁毒知識書籍、音像制品、互聯網宣傳產品等。,並利用各種媒體對市民進行禁毒教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教育基地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安排宣傳版面和時段,定期免費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和節目。

公共圖書館、閱覽室應當提供禁毒宣傳教育圖書。

各級行政學院和公職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培訓內容。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第十三條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學校禁毒教育,加強師資培訓,督促落實毒品預防教學任務。

校長是學校禁毒教育的第壹責任人。

學校應當將青少年禁毒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根據各學齡學生特點,每學期安排禁毒教育專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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