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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旅館業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經營的旅館、飯店、賓館、公寓、住宿站、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室、招待所(以下簡稱旅館),必須遵守《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經營旅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社會需求和城市規劃;

(二)旅館的建築符合安全要求,房間和門有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3)建築構造、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賓館的消防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利用地下人防工程開設旅館設施,其內部的電器、消防、通訊、通風設備和出入通道等,必須滿足安全要求。第四條酒店申報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壹)單位或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持主管部門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村辦事處(辦)的證明文件向當地派出所申報,辦理有關部門簽署的旅館業安全設施鑒定表,提交市、縣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房屋建築安全鑒定通知書,提供標明旅館位置、房號、床號的平面圖,由派出所審核。報縣、市(區)公安(分局)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二)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旅館,除按本條第(壹)項規定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外,由縣、市(區)公安局審查,報地、州、市公安局(局)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五條經批準開業的旅館需要停業、歇業、轉業、合並、擴建、遷移或者變更名稱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向原審批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出租或轉讓給他人經營的,雙方應向原審批公安機關登記備案,並到房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六條旅館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館業的有關管理規定。

旅館應當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治安保衛人員,負責旅館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旅館內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七條旅館必須嚴格執行旅客住宿、旅客登記和證件查驗制度:

(壹)對住宿旅客認真查驗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填寫旅客住宿登記表,妥善保管備查。對無身份證件需要住宿的旅客,要求其向就近派出所說明情況,辦理住宿證明,並在指定酒店辦理住宿登記。

(二)旅館工作人員應當告知住宿壹個月以上的旅客在三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申領暫住證。逾期不辦理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3)住宿旅客憑有效住宿票進出酒店。旅館應建立登記制度,認真查驗來訪者的身份證件,如發現可疑跡象,應認真詢問檢查,如有違法犯罪嫌疑,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八條旅館需要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境外邊民,必須報公安機關審查。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發給《接待境外旅客許可證》。

經批準接待境外遊客的旅館,應當遵守有關出入境管理規定,設置專門登記簿,登記查驗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境外邊民入境證件,發現過期、偽造、變造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九條租用旅館房間三個月以上設立常駐機構的,需持主管部門證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申領《住宿證》。

長期包房或租用旅館房間的單位或個人需要與他人住宿的,應辦理旅客住宿登記手續。第十條旅館應當確定保安人員負責人,明確專職或者兼職保安人員與門衛、登記員、保管員、服務員、保安人員等旅館工作人員各自的崗位職責,落實下列安全防範措施:

(壹)設置公安機關制定的《旅客須知》,設立貴重物品保管和現金保管室,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建立旅客寄存財物檢查登記和內部交接制度。

(二)對乘客遺留的財物應妥善保管,並設法歸還失主或揭示認領;三個月後無人認領的,按照拾得的物品進行登記,送交當地派出所處理。

(三)門衛值班和服務人員應嚴格執行交接班和房間清點制度。發現罪犯、通緝犯、可疑人員,以及攜帶違禁品、危險品、可疑物品的旅客,應當及時向安檢人員或者派出所報告。

(四)保護旅館案件和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五)旅館保衛部門負責保管住宿旅客攜帶的槍支彈藥;旅館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應當動員旅客交由當地公安派出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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