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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民用運輸機場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民用運輸機場的保護,保障民用運輸機場安全有序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場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機場建設、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保障保護經費。

機場所在地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和監督,落實保護措施,保障保護工作經費。

機場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機場保護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機場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省機場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職責:

(壹)宣傳和實施機場保護法律法規;

(二)建立機場保護體系,制定保障安全的政策和措施;

(三)綜合協調和處理與機場保護有關的事項;

(四)監督機場保護相關規劃的實施,組織專項保護工作;

(五)組織、指導、協調機場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重大安全事故調查;

(六)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機場保護職責,落實保障措施,處理舉報和投訴;

(七)指導機場安全運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八)依法查處違反機場保護法規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有關人民政府負責機場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機場管理部門),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保護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機場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措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機場保護規劃;

(三)組織實施機場保護的具體工作,綜合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制定機場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應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

(五)受理有關機場保護的舉報和投訴,查處違法行為;

(六)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機場保護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有關人民政府擬定,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安、氣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場保護工作。第七條依法設立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的安全和運行管理,統壹協調和管理機場的安全和生產運行,維護機場的正常秩序,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做好機場凈空、電磁環境、地面安全、機場控制區保護、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環境衛生和垃圾處理等管理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危害機場安全和妨礙機場保護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機場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機場保護規劃第九條有關機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雲南民航安全監督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制定機場保護規劃,經省機場管理部門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機場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保護的原則,保障機場公共安全,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機場保護規劃包括機場凈空、電磁環境、管制用地、地面安全和輸油管道。

經批準的機場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保護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各駐場單位編制的專業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機場保護規劃,並與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編制專業保護規劃時,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機場管理機構、機場單位應當根據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標準劃定並公布具體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標牌。第三章機場凈空保護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省機場管理部門、雲南民航安全監督機構、雲南空管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確定該區域內建築物、構築物和樹木的限制高度,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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