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僑務部門負責兵團的僑務工作,並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自治區各級歸僑聯合會(以下簡稱歸僑聯合會)是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團體,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歸僑、僑眷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歸僑、僑眷應當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六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核確認。
華僑、歸僑死亡後,其國內眷屬依法確認的華僑親屬身份不變。與華僑、歸僑的婚姻關系依法解除的,其親屬身份自行喪失。
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其華僑親屬的身份,經公證機關證明後。第七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州、市、縣(區)、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各級僑聯可以推薦本級或者上壹級歸僑、僑眷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歸僑、僑眷在境外興辦企業、公益事業和進行其他投資,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對為自治區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設備,在商品和服務出口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歸僑、僑眷,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華僑投資或者歸僑、僑眷及其依法組織的社會團體占境外資金25%以上,且參與管理的企業為僑資企業;歸僑、僑眷和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利用國內資金投資25%以上,參與管理的企業為僑資企業。
僑資企業和僑資企業由自治區僑務部門或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認證,並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其經濟性質後加“華僑”、“華人”字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僑務部門應定期審查僑資企業和僑資企業的性質。
對境外中資企業的優惠辦法,參照國家和自治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許可證審批、經營土地、信貸、能源、交通等方面對僑資企業給予支持和照顧。華僑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享受減稅或者免稅的優惠待遇。第十條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荒山荒地,從事農、林、牧、副業、漁業生產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幫助和鼓勵,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給予稅收減免優惠。第十壹條歸僑、僑眷國內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拆除。第十二條歸僑、僑眷有權繼承或者接受境外親友的遺產、遺贈或者贈與。
歸僑、僑眷有權處分其海外財產。第十三條歸僑、僑眷依法擁有的匯款受法律保護,並依法享受有關免稅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冒用、貪汙、挪用或者強行借款,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或者非法凍結、沒收。
歸僑、僑眷利用僑匯購房或者建房,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四條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在國內進入各類學校就讀和參加勞動就業文化考試(核)時,給予額外照顧。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在國內畢業後屬於計劃分配,在遵守分配原則的前提下,給予適當照顧。
獲得自治區以上(含生產建設兵團)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傑出專家、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的華僑親屬,憑自治區僑務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享受前兩款規定的優待。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職工出國探望父母、配偶,歸僑職工父母去世後出國探望兄弟姐妹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作出假期安排,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歸僑、僑眷的待遇,參照國家或者自治區關於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出國探親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歸僑、僑眷可以出境探親訪友。
老年人歸僑探親時,可適當享受探親待遇。
歸僑、僑眷職工不能出國探親,其配偶或父母不能回國探親。可以探望國內的被撫養人或者配偶的父母,也可以探望從國外回來探親的兄弟姐妹,探親的法律待遇不變。
華僑回國探親,其直系親屬每年可享受壹次陪產假,假期最長不超過15天。假期期間原工資福利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