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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的生活垃圾;

(三)餐廚垃圾,是指家庭、餐飲場所、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有機生活垃圾;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廢棄物、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由市城管部門編制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單易行的原則。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的有效覆蓋。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生態環境、農業、住建、商務、發展改革、資源規劃、財政、市場監管、公安、交通、教育、文化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 * *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等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城鄉壹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其他農村地區要因地制宜,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模式,就近利用或妥善處置生活垃圾。納入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本市實行跨區縣生活垃圾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生活垃圾轉移到其他區縣集中處理的,應當向接收地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的環境治理、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村民和居民的環境汙染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壹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教育,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第十二條本市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第十三條鼓勵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方面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四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資源規劃、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並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區域詳細規劃,按年度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規劃和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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