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2、必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必須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效力條款。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都不合法。
壹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規範,或者法律規範中的強制性規範,是無條件的、絕對必須遵守的。不允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約定解決問題,只允許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
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關的壹個概念是國家禁止性規定。所謂國家禁止性規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也包括國家政策規定的。國家的禁止性規定不僅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損害,還包括組織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與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密切相關。但國家的禁止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的這壹規定確認合同無效。對於違反其他國家禁止性規定,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可以適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確認合同效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這項規定本身並不包含具體的禁止。其現實意義只是為沒有效力評價功能的強制性民法和傳統公法規範補充效力評價功能,使這兩種法律規範在原有的控制功能之外,具有評價含有違法內容的法律行為的功能。
第二,司法實踐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的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格式條款無效:
(1)具有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但是,這裏規定的“法律”並沒有嚴格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作擴大化的解釋,即不僅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導致很多合同被確認無效,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損失,違背了法律鼓勵交易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所以這裏的“法”應該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規章、命令、規定和其他行政規範。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才可能無效。
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頒布後,對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效力,仍然存在不同意見。
2、必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法不同於以前的立法。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被界定為無效合同。其目的是嚴格區分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的適用。所謂任意性規範,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排除適用的規範,即任意性規範賦予當事人壹定的意思自治,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訂立協議。當事人通過協議排除任意性規範是合法的,因此合同只有在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能無效。
強制性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強制性條款是指命令當事人以某種方式行事的法律規定。禁止是指命令當事人不做某些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性條款可以進壹步分為禁止性條款和有效性條款。前者只是禁止違反,懲罰違反者禁止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在私法上的效力。禁止性條款不同於強制性條款。強制性規定是要求人們做某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是要求人們不做某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我國現有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中並沒有嚴格區分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這在司法實踐中值得關註。
3、必須是違反了強制性條款的效力條款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大量的強制性規範,但是違反這些強制性規範會導致合同無效嗎?從這些強制性規範來看,有的只規定了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會受到處罰,有的則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僅會受到處罰,還會導致合同無效。因此,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也是不同的。其壹是效力規範,即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或者說法律、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在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除了效力規範之外,另壹種強制性規範是禁止性規範,即雖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會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此類規範後合同繼續有效的,不損害國家或社會的利益,只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只有違反了效力的強制性規範,合同才應被確認無效。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都不合法。
我國《合同法》以合同形式為原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作出特別規定的,違反法定形式的,合同可能無效或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實質上,此時關於形式要件的規定已經轉化為關於合同有效要件的規定。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具有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確認,這裏所謂的“強制性條款”僅指生效的強制性條款。
強制性規定壹般出現在三種情況下:
1,強制性條文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
2.強制性規定本身並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而是引起或者與其他法律規定相結合,由其他法律規定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
3.強制性規定本身並不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不導致其他具體的法律規定,更不用說其他法律規定明確規定其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