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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規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憲法和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以下簡稱執法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依法行使執法檢查監督權。第三條執法檢查是對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法律法規的執法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第四條執法檢查的範圍: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第五條執法檢查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的內容、組織、時間和要求。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劃,每年年初由常委會辦公廳擬定,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簡稱主任會議)批準,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劃由專門委員會制定,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協調,並報主任會議備案。執法檢查計劃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區、縣(市)人大常委會。

必要時需要增加或者變更的執法檢查項目,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增加或者變更的執法檢查項目提前通知被檢查單位。第六條執法檢查本著精幹、高效、便民的原則組建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由壹名組長、壹至二名副組長和若幹名成員組成。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組成。專委會執法檢查組由本專委會組織。檢查組可分為若幹檢查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本級和上級人大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有關區、縣(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和有關專家參加工作。

執法檢查組可以通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的負責人陪同檢查。第七條執法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認真聽取主管部門關於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匯報。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第八條執法檢查組應當深入基層、實踐和群眾,通過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詢問、查閱檔案、抽樣調查、查閱檔案資料、實地考察以及其他必要的檢查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執法檢查組對不宜公開的信息和資料應當保密。第九條法律法規實施機關和有關部門有義務配合執法檢查,並主動做好自查自糾、檢查整改工作。

任何部門和公民都應當為執法檢查組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第十條執法檢查結束後,組長主持撰寫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對法律法規實施和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改進執法和追究錯案、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和解釋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必須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列入會議議程,也可以由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第十二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副組長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組的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重要問題向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提出。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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