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只有在難以實行特殊地域管轄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壹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應根據便利原則,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果適用壹般地域管轄,房屋所在地與被告所在地發生糾紛後,不便於法院查明案情和執行判決。
我國設置了各種國家機關,其中行政機關為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在各級各地區設置了行政法規和行政公告。如果公民或企業違反行政法規,可能會長期面臨壹定的處罰,比如行政處罰。那麽,我國行政法規規定的衛生行政處罰不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第八條的規定,衛生行政處罰有七種類型: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者的譴責和警告,是國家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做出的官方負面評價。從國家的角度來看,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官方表述,會對對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納入法律約束範圍;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和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分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分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改正違法行為,不再繼續違法。
2.好吧。它是行政機關強行向行政違法行為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金錢,並剝奪其壹定的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占有的、通過非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手段;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機關暫時或永久撤銷國家允許行政違法行為人享有某種權利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在短時間內剝奪人的人身自由,作為壹種強制處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之壹,法律對其適用作出了嚴格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壹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自然人,不適用於精神病人、14周歲以下的公民、孕婦或者正在哺乳壹周歲以內嬰兒的婦女,也不適用於我國法人和其他組織;
3)適用時間大於1天小於15天;4)在適用程序上,需要經過傳喚、訊問、取證、判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以上是我國行政部門對衛生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以上內容,我國衛生行政處罰不包括的,其實是上述行政處罰以外的處罰形式。其中,第七條所稱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其他單行法中提及的有關衛生行政處罰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醫師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