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崇明區高新技術企業補貼

崇明區高新技術企業補貼

日前,上海市崇明區出臺《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推進科技創新實施辦法》。文件強調,要把科技創新作為引領崇明高質量發展的第壹動力,搶占經濟發展新賽道,推動崇明“五新經濟”發展,全力建設生態優美幸福、宜居宜遊、人與自然和諧的新崇明。

根據文件精神,崇明區鼓勵科技型企業積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5萬元資助,其中對已落戶崇明的企業給予20萬元資助,有效期屆滿後重新認定的不予資助。同時,鼓勵鄉鎮和園區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額外支持。

鼓勵科技型企業申報上海市科技巨人(培育)企業,凡通過認定驗收的企業,按市科委扶持資金標準給予1:1扶持資金。對通過認定驗收的市級科技巨人企業給予最高654.38+0.5萬元的補貼,對通過認定驗收的市級科技巨人培育企業給予最高654.38+0萬元的補貼。

在崇明區註冊納稅並獲得國家級、市級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1:1配套獎勵,最高50萬元。

附: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推進科技創新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我們堅持把科技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根據《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關於加快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和《上海市崇明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及2003-200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建設要求,我們將把科技創新作為引領崇明高質量發展的第壹動力。 抓住經濟發展新軌道,推進崇明“五新經濟”發展,全力建設生態優美、幸福宜居、宜居城市。

第壹章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集聚

第壹條建設科技平臺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各類企業在崇明建設符合國家創新戰略和崇明生態產業導向的研究院所、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功能轉化平臺等科技研究載體,為崇明生態經濟發展提供公共科技服務。評定為國家級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評定為市級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條集聚張江崇明園區鼓勵境內外科技企業在張江崇明園區(智慧島園區、長興海洋裝備園區、工業園區、傅生園區納入張江崇明園區的區域)註冊或落戶,按照《上海市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享受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各項優惠政策。對承擔張江專項發展資金項目的單位,區財政根據張江專項資金要求給予適當配套資助。

第三條產業集群發展鼓勵國內外科研機構和各類企業圍繞集成電路、人工智能、5G應用、海洋科技、生態治理、碳中和示範等六大產業領域構建戰略聯盟或產業集群。認定為市級以上科技創新戰略聯盟或產業集群的,資助654.38+0萬元;認定為區級科技創新戰略聯盟或產業集群的,給予50萬元資助。

第四條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鼓勵國內外專家、學者在崇明開展生態技術研究。凡經評審公示後列為“崇明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實體企業,可享受不超過20萬元的生態科技項目資金支持;凡經評審公示後列為“上海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實體企業,可享受不超過30萬元的生態科技項目資金支持。

第二章優化科技創新創業環境

第五條支持創新載體鼓勵和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創新載體建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新認定或備案的國家級創新載體給予1萬元,市級創新載體給予50萬元,區級創新載體給予1.5萬元。上述創新載體實際運營1年後,給予不超過35萬元的壹次性補助(含孵化器改造費、創業孵化基礎服務設施購置費、租賃費、網費、貸款利息等。).

第六條租金補貼對經認定或備案為區級以上創新載體的辦公用房,供實體企業使用的,給予租金補貼。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補貼標準,給予租金補貼,期限三年,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第七條活動補貼支持舉辦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科技企業專項培訓等創新創業活動。經審核或確認,按創新載體實際支出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創新載體每年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支持企業發展。對認定或備案為區級以上創新載體的項目,壹次性獲得投融資200萬元以上的,給予每個創新載體5萬元資助,每個單位每年不超過20萬元。

第三章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九條科技成果引進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在崇明轉移和轉化科技成果。崇明的實體企業,聯合高校或科研院所,構建產學研長效合作機制,簽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合同,實施崇明片區科技成果轉化,可申請區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提供科技服務的單位,將其自有儀器、設施、設備加入上海市公共R&D服務平臺,提供公共檢測、項目檢測、成果轉化等公共服務的,除市級資助外,區財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創新券”金額標準給予1:1補貼,每個單位每年最高補貼。

第十壹條使用科技創新券的企業使用上海市公共R&D服務平臺提供的科學儀器、設施和R&D服務,獲得上海市科技創新券補貼的,由區財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創新券”金額1:1的比例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十二條科技融合發展積極鼓勵非涉密先進軍事科技應用於崇明生態建設,促進融合發展。先進軍工科技成果在崇明轉化或崇明企業積極參與軍工技術研究創新的,可申請區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培訓服務機構積極鼓勵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服務的科技中介機構在張江崇明園區建立科技中介、科技金融、企業信用、知識產權等各類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促進崇明科技成果轉化。對建立相關公共服務平臺並經認定備案的項目,給予實體落地運營單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平臺建設支持費;對認定的服務項目,按服務金額的30%給予支持,每年支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推動科技企業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創新基金支持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對獲得市級科技創新資金支持的企業,給予上海市科技創新資金額度1:1的配套支持。

第十五條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積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5萬元資助,其中對實體落戶崇明的企業給予20萬元資助。有效期屆滿後重新認定的,不予資助。同時,鼓勵鄉鎮和園區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額外支持。

第十六條科技小巨人鼓勵科技型企業申報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凡通過認定驗收的企業,按市科委扶持資金標準給予1:1配套補貼。對通過認定驗收的市級科技巨人企業給予最高654.38+0.5萬元的補貼,對通過認定驗收的市級科技巨人培育企業給予最高654.38+0萬元的補貼。

第十七條創新創優發展鼓勵符合崇明生態發展要求的企業申報市級優秀創新型企業,對通過認定的市優秀創新型企業按市科委扶持資金標準給予1:1配套補貼。

第十八條科技進步獎在崇明區註冊納稅並獲得國家級、市級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1:1配套獎勵,最高50萬元。

第五章推動數字化轉型

第十九條支持新基礎設施在崇明建設光纖網絡、無線移動通信網絡等信息基礎設施設備,利用信息技術在綠色農業、生態旅遊、智能制造、信息惠民、城鄉治理、碳中和示範等特色產業和重點領域進行數字化應用的企業。,可申請不超過50萬元的“數字崇明”項目。

第二十條鼓勵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鼓勵數字產業企業應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相關技術改造崇明傳統產業,提升企業生產、管理、技術、銷售等綜合能力,對獲得市兩化融合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壹條支持公共平臺和企業應用“互聯網+”和“生態+”模式,建設公共服務、電子商務、網絡直播、5G應用、生態服務、碳中和示範等平臺,改造提升崇明傳統產業,形成新興產業和業態。每年對平臺新增付費會員產生的應用服務費給予25%的資金支持,每個平臺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支持數字化應用,鼓勵企業應用信息技術對森林資源、鳥類資源、濕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進行綜合保護,推動數字農業、數字教育、數字健康、數字養老、數字就業、數字居住、數字家居、數字交通、文化創意、體育休閑、低碳旅遊、碳中和示範等領域的發展。崇明應用數字化技術的企業,可申報不超過50萬元的“數字化”。

第二十三條支持數字載體支持數字花卉、數字公園、數字農場、數字濕地、數字鄉村、數字商務區等“數字崇明”載體建設。,並對納入市級試點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財政支持。

第二十四條支持數字產業扶持企業申報上海市數字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為市級項目的,按市級項目資金額度給予1:1的配套補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在崇明登記納稅的企業、事業單位、專業合作社、民間組織等單位。但個人和其他從屬法人除外。符合條件的科技產業人才,按照相關區級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支持。本辦法支持的項目與人才或其他支持政策重復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管理機構對國家和市級科技項目,由上級部門評估,區級實施配套;區級科技項目,區科委會出臺相關操作細則,會同相關部門審核把關。區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辦法支持的各級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服務,並會同區財政局對支持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對於重點、重大項目,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績效評估。本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按照區、鄉鎮(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有重大司法、行政負面信息記錄的信用監管企業和機構,不予政策支持。扶持對象通過欺詐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扶持資金的,壹經查實,立即取消全部扶持資格,追回資金。失信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

第二十八條實施期限本辦法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31日。本辦法由上海市崇明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 上一篇:超市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 下一篇:從“禁酒”到征收某種“酒稅”,如何看待唐代獨特的酒業制度文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