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110政令裝飾管理辦法

110政令裝飾管理辦法

110秩序裝修管理辦法,即《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為加強住宅室內裝修管理,保證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在本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該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開工申報與監督、委托與承諾規定、室內環境質量規定、竣工驗收與保修規定、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內部裝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對房屋內部進行裝飾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活動。

第二章總則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

第八條衛生間、廚房防水層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進行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裝飾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工程質量。

第十壹條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確保操作人員和周邊房屋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占用公共空間,不得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開工的申報和監督

第十三條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裝飾裝修住宅室內應當征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證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裝修方案;

(四)改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必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應當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裝飾人和裝飾人委托的裝飾企業。

裝修房子之前,裝修工應該通知鄰居。

第十六條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裝飾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工程的實施期限;

(3)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除和處理;

(五)住宅立面設施和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6)禁止的行為和註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已經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舉報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及時到現場查看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裝飾裝修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物業管理單位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規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住宅建築內部裝修中出現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 上一篇:法官主動調查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 下一篇:2010助理物流師資格考試《技能操作》真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