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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獻血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本市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醫療和臨床用血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簡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大學生和醫務人員帶頭獻血。第四條本市實行公民個人儲血、家庭互助、單位互助和社會救助制度。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負責統壹規劃、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血液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日常管理。第七條各級財政、物價、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文化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本市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

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學校應當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或者開設專題講座。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九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臨床用血需求和本市適齡公民人數,編制本市年度獻血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區、縣人民政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獻血計劃,擬定區、縣年度獻血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給本轄區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十條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包括農民工)參加獻血,保證完成本單位年度獻血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區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含外來暫住人口)參加獻血,保證本地區年度獻血計劃的完成。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獻血工作。第十壹條有工作單位的公民,由其所在單位組織獻血;無工作單位的公民,由其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獻血。

公民也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直接到采供血機構設立的采血點或流動采血車獻血,獻血量納入所在單位或地區年度獻血計劃。

對獻血的公民,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獻血的公民享受當日和次日的公共假期。第十二條駐寧大學生和軍人獻血,由市血液管理機構與駐寧高校和部隊協商解決。第十三條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頒發《獻血計劃證書》。

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報告轄區內各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年度獻血計劃完成情況。未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發出限期完成獻血計劃的通知;逾期未完成獻血計劃的,不得評為文明單位。第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

(二)化名雇傭他人獻血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買賣、出借獻血計劃完成證明或者無償獻血證明的。第三章采供血第十五條設立采供血機構,必須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經批準設立的采供血機構,依法辦理執業手續後,方可開展采供血業務。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供血活動。第十六條采供血機構必須按照批準的範圍、內容、項目和地址從事采供血活動,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根據醫療臨床用血和方便群眾獻血的需要,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采供血機構可以另設采血點(室)或者配備流動采血車采集血液。第十七條采供血機構應當查驗獻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免費對獻血公民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

采供血機構壹般每次采集獻血者血液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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