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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幹旱、暴雨(雪)、寒潮、雷電、冰雹、低溫、霜凍、連陰雨、大風、大霧、高溫等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研究、防災減災等活動。

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和次生災害的防禦,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立和完善氣象防災減災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並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防禦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保險。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評估、防雷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中小學校的教學內容,增強學生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衛生、安全生產監督、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教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氣象災害防禦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範措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根據氣象災害類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統籌規劃氣象災害防禦應急基礎工程建設。第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災害分布、易發災害區域和主要致災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包括:

(壹)國防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二)災害的發生發展規律、現狀和趨勢預測;

(三)災害易發區、時段和重點防禦區;

(四)防禦工作機構和部門職責;

(5)防禦措施和保障機制;

(六)國防系統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有關部門編制的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並公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旅遊、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專項應急措施。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的綜合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應急氣象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建設規劃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旅遊等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禦區設立警示標誌或者監測點。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旱情監測設施和水利工程建設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善農作物種植結構,選育耐旱品種,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降雨情況,科學防汛蓄水,定期組織檢查各類排水設施,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地質災害易發區、堤防等重要危險地段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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