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種子的具體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種子管理工作。第四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種子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種子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的方針和種植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子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生產、更新、推廣,支持種子生產基地和種子市場體系建設,保障農業生產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需要。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種子專項資金,用於種質資源保護、良種選育、新品種和繁殖材料引進、區域試驗、品種審定和推廣。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儲備的種子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確保農林生產安全。儲備種子的數量和品種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種子儲備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經審計部門審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從種子專項資金中補貼。第八條在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和良種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促進種質資源的交流和利用。
禁止采集、采伐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規定須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第十條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定期公布本市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第十壹條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本市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圃和中期種質庫,劃定下列種質資源及其集中區域的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管理:
(壹)優樹、良種采穗圃、種子園、母樹林、市級優良林分、采種基地;
(2)野生、珍稀、瀕危種質資源。第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國家持有的未經登記保存的種質資源提交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登記保存,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接收的種質資源送交國家種質資源庫保存。第十三條因科學研究和育種需要國家公布的目錄中的農作物和林木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提出申請。對符合提供種質資源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適量的種質材料。第三章品種選育和審定第十四條農業、林業、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品種選育的理論、技術和方法的研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從事品種選育和開發。第十五條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由種子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
市農作物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堅持公平、公開、科學和效率的原則。對申請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和林木品種,應當及時安排品種試驗,試驗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第十六條市農作物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頒發審定證書,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公布的種子品種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第十七條主要農作物、林木品種未經審定,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和推廣。第十八條對未通過審定的林木品種,因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由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並明確鑒定品種的使用期限和範圍,不得作為良種推廣。
經認定的品種,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林木鑒定證書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