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國家管理、參與國家事務的民主權利,並享有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和願望的權利。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權力機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某些國家機關的代表或領導的權利。它包含三個方面:
1)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選舉人大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有權監督和罷免選出的代表。
2.我國憲法規定,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人民和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過口頭、書面、作品、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形式自由表達意見和主張的憲法權利。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不僅包括在公共場所表達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還包括新聞、學術和出版自由。
2.言論自由作為現代憲法中壹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美國1776年的弗吉尼亞憲法首次規定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宣稱“表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和出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重視言論自由。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壹項權利被寫入憲法。
3.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合法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和行政活動都不能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必須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保護個人免受誹謗或其他權利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標準的需要;
3)發生家庭暴力或騷亂時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
4)外敵入侵時保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而言,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利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或反革命煽動;
2)不得利用言論誣告、陷害其他公民;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或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許多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來調整限制言論自由的範圍和方式,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和廣播法。憲法把不同國家不同的法律限制分為兩種:預防制度和追懲制度:
1)預防制度是壹種事前限制,即壹切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行為,如言論、出版等,在表達前都要受到壹定國家機關的幹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誌。
2)追罰制是壹種事後限制,即壹切言論和出版物都不受事先審查,都是事先假定可行使的,只有發表言論後觸犯法律的,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罰。英美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
(3)新聞自由
1.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
2.在英國和美國,新聞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廢除了出版許可證制度;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新聞自由的法律。”我國歷屆憲法都專門規定了公民的新聞自由權利。
3.新聞自由不是無限制的。限制新聞自由的主要方式是處罰制度、登記制度和審批制度。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實行登記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事前審查,只有在發表後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2)後者在出版前要經過新聞審查,經批準登記後才能出版。
3)從禁止出版的範圍來看,不雅出版物壹般都是各國禁止的。
(四)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予承認。這壹權利的行使不應受到限制,除非法律和民主社會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護公共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此要求。”
2.我國歷屆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1989+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集會是指聚集在露天公共場所表達意見和願望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以表示* * *同意的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支持、聲援的活動。
集會、遊行、示威有以下特點。※:
1)是公民自發舉辦的,不是國家機關組織的;
2)是在露天公開舉行,而不是在室內秘密舉行;
3)其目的是表達某種願望,不是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壹種更激烈的表達意願的方式,客觀上往往會對社會產生壹定的負面影響。因此,世界各國的法律都以三種方式限制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的行使:
1)申報制度,即只要求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申報,無需有關機關批準;
2)審批制度,即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得到有關當局的許可才能舉行的制度;
3)追罰制,是指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需要幹涉或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有違法行為時才依法懲處。
上述限制中,審批制最為嚴格。※懲罰制度最寬松;申報制度介於兩者之間——既不會不適當地限制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同時又能使相應的國家機關防範秩序與自由的矛盾,因此是壹種較為合理的限制方式。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2)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不受損害;
(三)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和路線,應當按照事先批準的內容進行。
從上面可以看出,我國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核準制。※.
(5)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壹定的目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組成壹定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2.社團可分為營利性社團和非營利性社團,非營利性社團可分為政治性社團和非政治性社團。營利性社團,如成立公司;政治性社團,如成立政黨;非政治性社團,如成立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的自由,在我國壹般不包括,因為我國是* * *產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我國* * *產黨領導下的參政黨,所以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1989 10國務院發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全國性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其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幹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和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是在歐洲反對宗教壓迫的鬥爭中確立的,是言論自由的先驅。
(二)為什麽中國仍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是人類社會壹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象,有其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宗教存在的認知根源遠未消除,其存在有其客觀基礎;
2.宗教具有民族性和群眾性,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民族團結;
3.宗教信仰屬於意識形態領域,不能用強制的方法解決;
4.宗教是國際性的,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進國際交流;
現階段信教和不信教公民的政治經濟利益是壹致的,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團結壹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也有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
(四)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應當:
1.開放有條理;
2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3.與行政、司法和教育分離;
4.非封建迷信活動;
5.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不受外國宗教勢力的幹涉和控制。
但是,黨員,中國的生產者黨,壹定不能信教。※.
第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壹)人身權的範圍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規定,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
1)人格是指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必須具備的法律資格;
2)公民人格權的範圍: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人身自由和健康權;
③個人隱私和個人觀點。
3.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
4.公民的隱私權和通信自由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交流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開拆、毀棄或者閱讀他人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應依法進行:
(1)決策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法律原因——國家安全需要或刑事偵查需要;
(3)法律程序-在緊急情況下出示搜查證或作出搜查紀錄。
(二)限制公民人身權利必須滿足的條件。
1.合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行使公安機關職權的機關。
2.有法律上的原因——包括現行犯罪、收集犯罪證據、國家安全需要和刑事偵查需要。
3.法律程序——包括著裝、出示證件、人數、筆錄等。
第四,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獲得國家賠償權。
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1.批評權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和作風提出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方案的權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上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可以分為訴訟上訴和非訴上訴。
(1)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判決,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重新審查處理的行為。它壹般對上訴的主體、客體、期限、理由、效力都有壹定的限制。
(2)非訴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其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壹般對上訴的主體、客體、期限、理由和效力沒有特別的限制。
2.檢舉權是指公民有權檢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並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人員給予處分。
3.檢舉權是指公民向有關機關揭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作出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這壹權利的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3)獲得賠償的權利
1.獲得賠償權是指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時,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65438+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獲得賠償的範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準。從類型上看,國家賠償可以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動詞 (verb的縮寫)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
(壹)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權獲得工作並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公民享有平等的就業、選擇職業和勞動報酬的權利。國家應努力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2)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假或者休息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周末制、休假制、探親假制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和設施。
(3)財產所有權
1.範圍——公民可以合法擁有的私有財產,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渠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等。
3.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也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壹定年齡和條件,有老年退休的權利。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受壹定的工資及其他生活待遇。
⑸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國家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二)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三)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4)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和生活。
生活和教育。
不及物動詞公民的文化和教育權利
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主要包括九年義務和崗前培訓義務。
(2)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學研究自由意味著公民有權以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科學工作中自由討論問題和發表意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學派持有自己的見解。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興趣從事各種文學藝術活動,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
公民的基本義務
壹、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1.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憲法總綱規定,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1.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公民必須保守國家秘密;
3.公民必須愛護公共財產;
4.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
5.公民必須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須尊重社會公德。
第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1.祖國的安全是指國家的領土和主權不可侵犯,保守壹切國家機密,不破壞社會秩序。
祖國的榮譽是指國家的尊嚴不可侵犯,國家的名譽不受損害,國家的榮譽不受玷汙,國家的名譽不受侮辱。
3.祖國利益是指中華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榮譽等方面的權益,是指在國內相對於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國家利益。
第四,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
(壹)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3)具體規定:
1.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被拘留者不被招募服兵役;
3.因身體條件不適合而免服兵役;
4.全日制學生和家庭中唯壹的勞動力將被延期。
(四)中國公民服兵役義務的形式:
1.現役——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
2.參加民兵組織服預備役,進行預備役登記;
3.參加軍事訓練——高等院校、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
4.承擔特殊津貼——人民承擔義務兵、民兵和其他預備役人員家屬的某些特殊津貼或誤工費。
動詞 (verb的縮寫)依法納稅
不及物動詞其他義務
1.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4.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5.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