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安全生產活動,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接受其業務領導。第七條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通過播放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嚴禁強迫從業人員過度勞動或者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和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和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監督,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從業人員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從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管理人員的強令超強度勞動、冒險作業和違章指揮,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危害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違章指揮、強令過度勞動、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第十二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危險物品使用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不少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但不少於3人的比例。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上不滿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聘請或者委托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接受聘任或者委托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並註冊;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能力,並經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