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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與發展經濟、艱苦奮鬥、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依靠科技進步,推行優質服務,實現和穩定低人口增長水平,促進可持續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科學研究與應用、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計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機制,完善母嬰保健體系,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完善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保障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公民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節育與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和計劃生育壹票否決制。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年齡和心理特點,有計劃地在學生中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接受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的計劃生育管理,由當地鄉級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機構負責。第十二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等行政部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機構,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宣傳員。

村民小組、居民小組設計劃生育服務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切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宣傳員的報酬,由各級財政列入計劃生育費解決。

計劃生育服務人員的報酬主要由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解決,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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