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21995年7月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二)《雲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7月2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年3月365438日雲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3)《雲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1999年4月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65438年3月36日雲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4)《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 . 03雲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五)《雲南省政府采購條例》(2000年6月65438+2月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二。修改以下11地方法規。
(壹)刪去《雲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第九條第三款,並經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認定。
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新型墻體材料質量、土的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銷售和使用、建築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監督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不力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壹條第三款改為第十九條第三款。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壹條第壹款改為第十九條第壹款。
條例涉及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應修改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林業草原。
(二)將第二十條改為《雲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中標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工程合同。”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最終標底”、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修改為:“投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經濟法律和政策。招標單位不能編制工程量清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工程量清單編制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質量和深度負責,不得同時接受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咨詢等活動。”
第二十壹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招標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項目真實情況,欺騙投標單位的,招標無效,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壹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中“地、市、縣”修改為“地(市)、縣(市、區)”,條例涉及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應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商務”、“價格”、“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
(三)刪除《雲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
刪除第七條和第四十七條。
第八條改為第七條,刪去“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壹條改為第十條,“年檢”改為“延續”。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並將“二十日”修改為“七日”。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壹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保證質量,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報經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勘察設計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返工至合格,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壹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租資質證書和設計簽章的,或者單位分立、合並後,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資質證書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停工,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可以並處工程合同價款壹定比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