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還貸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收費公路;收費公路是指國內投資者依法有償接受或投資的收費公路。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收費公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控制總量。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費公路的建設和管理。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相關管理機構行使部分收費公路的管理職責。第五條禁止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收費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禁止在收費公路上擅自開設道口、非法設置檢查站、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禁止侵占、挪用經營性收費公路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強行攤派。第二章收費公路的設立第六條收費公路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高速公路連續裏程超過二十公裏的;
(二)新建連續裏程超過30公裏的壹級公路或者連續裏程超過40公裏的二級公路;
(三)改建連續裏程40公裏以上的壹級公路或者連續裏程50公裏以上的二級公路;
(4)雙車道600米以上的橋梁和隧道。
收費公路的設立,應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七條開放式收費公路,在同壹連續國道主幹線上,相鄰收費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60公裏;在其他連續的高速公路主線上,相鄰收費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0公裏。
封閉式收費公路除出入口外,其主線不得設置收費站。第八條新建、改建收費公路,資本金不得低於收費公路建設總投資的30%,其余資金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第九條收費公路建成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通行收費。第十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以依法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質押貸款只能用於公路建設。
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簽訂後,應當經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時,質權人可以依法實現對質押的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質權。第十壹條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建設和經營收費公路,應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以依法轉讓。
償還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收益應當全部用於償還收費公路建設貸款、籌集本息或者投資新建公路。
未經轉讓方同意,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受讓方不得將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給第三方。第十二條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依法設立企業經營收費公路。
經營收費公路的企業應當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收費公路經營責任書。第十三條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置服務區。第十四條收費公路經營期限屆滿後,收費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收費公路經營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進行認定和驗收,由收費公路經營企業移交的收費公路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質量和標準。第三章收費公路的管理第十五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來源和數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公路技術水平和規模、通行能力、償還期限、使用者受益情況以及合理的投資回報,分等級確定或者調整。收費公路的投資者應當提出方案,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收費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三十五年。需要延長收費期限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除執行滅火任務的軍車、警車和消防車外,其他車輛在收費公路上行駛應當繳納通行費。
本條例所稱軍車,是指懸掛軍隊(含武裝警察)專用號牌的車輛;警車是指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法院、檢察院使用的車輛,配備警燈、警報器,懸掛紅色反光“警用”專用號牌;消防車是指裝有警示燈和警報器的紅色特種車輛。
免收通行費的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主動停車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