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理圖書、報紙和其他出版物;
(二)電影、錄音、錄像和激光錄像(唱)盤的經營;
(三)各類藝術表演、時裝、健美表演和文化展覽;
(四)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音樂茶座、臺球、電子遊戲和遊樂場的管理;
(五)繪畫、書法、裝裱、雕塑等工藝制品和手稿、印刷、攝影業務;
(六)經營國家允許的文物監管產品;
(七)各類有償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鼓勵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文化市場建設,開辦國家允許的文化經營項目,開展文化經營活動。
鼓勵引進資金和先進技術,加快文化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第四條文化市場的壹切經營活動,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各種文化經營活動的內容必須健康有益,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文化市場的領導,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文化發展規律,培育和建設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市場,完善文化市場運行機制,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文化市場的發展,加強農村文化建設,進壹步豐富農村文化生活。第六條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在文化市場管理和文化經營活動中,對執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和協助查處違法行為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授予記功或榮譽稱號。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文化市場管理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檢查和監督。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
(三)辦理相關營業執照;
(四)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檢查和處理違反本條例的案件。第十條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根據其職能,分別負責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以及審查鑒定工作。第十壹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職能負責音像制品的制作、發行和內容審查鑒定。第十二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權限認定和處理淫穢物品,取締利用文化經營場所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和賭博,查處各種犯罪活動。第十三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取締假冒偽劣產品,查處各種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第十四條各級稅務、衛生、民航、鐵路、交通、郵政、海關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與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文化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其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維護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檢查和制止違法行為。第十六條文化執法機構查獲的違反本條例的案件,由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扣押的實物和現金必須隨案如數交出,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