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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市場,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吸收和借鑒外國優秀文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下列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壹)管理圖書、報紙和其他出版物;

(二)電影、錄音、錄像和激光錄像(唱)盤的經營;

(三)各類藝術表演、時裝、健美表演和文化展覽;

(四)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音樂茶座、臺球、電子遊戲和遊樂場的管理;

(五)繪畫、書法、裝裱、雕塑等工藝制品和手稿、印刷、攝影業務;

(六)經營國家允許的文物監管產品;

(七)各類有償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鼓勵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文化市場建設,開辦國家允許的文化經營項目,開展文化經營活動。

鼓勵引進資金和先進技術,加快文化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第四條文化市場的壹切經營活動,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各種文化經營活動的內容必須健康有益,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文化市場的領導,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文化發展規律,培育和建設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市場,完善文化市場運行機制,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文化市場的發展,加強農村文化建設,進壹步豐富農村文化生活。第六條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在文化市場管理和文化經營活動中,對執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和協助查處違法行為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授予記功或榮譽稱號。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文化市場管理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檢查和監督。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

(三)辦理相關營業執照;

(四)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檢查和處理違反本條例的案件。第十條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根據其職能,分別負責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以及審查鑒定工作。第十壹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職能負責音像制品的制作、發行和內容審查鑒定。第十二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權限認定和處理淫穢物品,取締利用文化經營場所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和賭博,查處各種犯罪活動。第十三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取締假冒偽劣產品,查處各種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第十四條各級稅務、衛生、民航、鐵路、交通、郵政、海關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與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文化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其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維護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檢查和制止違法行為。第十六條文化執法機構查獲的違反本條例的案件,由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扣押的實物和現金必須隨案如數交出,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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