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鎮居民住房消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向設立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依法擔保,由運城市政府確定的購房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
第四條運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縣(市、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授權所在地的管理部辦理。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其下設的管理部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貸款用途:
壹是對職工在住房二級市場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合法產權住房;
二、為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三、為職工建造自己的房屋,翻建、大修和裝飾私有房屋;
四、用於職工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受委托銀行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必須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貸款對象是指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
第八條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當地城鎮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和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在申請貸款前,必須足額、足額還款半年以上;
四、具有購買住房兩年內的合同約定和建造、翻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相關手續及所需資金30%的首付款證明;
五、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需提供住房貸款合同和購建房手續;
不及物動詞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符合貸款條件的夫妻雙方可在管理中心貸款壹次,借款人只能向擔保公司提供壹次反擔保;本人向擔保公司提供兩次反擔保的,不得再放款或提供反擔保。
第三章貸款期限、金額和利率
第十條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據借款人的年齡、工作年限、還款能力和管理中心的實際情況確定貸款期限,最長貸款期限為10年,但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下列條款確定:
壹是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退休年齡內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2倍。
二、購買公有住房和參加單位集資建房,貸款額度不超過職工所購自住住房總價的80%;購買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的70%;自建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建築成本價的60%;對自住住房進行裝修、大修、裝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需費用的50%。
根據前兩項,由市管理中心、鹽湖區管理部、山西鋁廠管理部確定的貸款額度不超過8萬元;其他管理部門核定的最高不超過5萬元。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和貸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公布。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1年以內(含1年),實行到期壹次性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年利率為3.78%;期限5年以上,年利率4.23%。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貸款1年以內(含1年),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分期無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明年初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由擔保公司統壹提供,擔保公司對貸款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擔保公司應與借款人和受委托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或協議,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七條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範圍包括貸款本息(含復利)和罰息。
第十八條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期滿後兩年。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公司應當對借款人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貸款期間,借款人連續六個月以上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三、貸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償還貸款本息。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先從管理中心(管理部)領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填寫表格。同時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壹、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件(指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有效居住證明);
2.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
三、購買住房提供符合法律法規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及首付款收據;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土地等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提供計委批文、集資花名冊、集資建房首付款收據;
四、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壹條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會同擔保公司對借款人的貸款資格、貸款條件、貸款金額、還款能力等進行審查。15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及時做出放款決定。擔保公司對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有懷疑的,應及時向管理中心(管理部)反饋,由管理中心(管理部)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反擔保人資信不合格的,擔保公司可以要求借款人更換。
第二十二條管理中心(管理部)批準貸款的,借款人憑審批手續到擔保公司或管理部與反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二十三條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據受托銀行出具的貸款結算通知書和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結算通知書,開具支票,撥付資金。貸款銀行根據貸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應以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本息,即在貸款期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月還款額的計算公式為:
還款月數
貸款本金?月息?(1+月利率)
每月還款額=
還款月數
(1+月利率)?1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應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請,管理中心(管理部)同意後,通知貸款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在還款期內,借款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借款人收到擔保公司的催款通知後,必須立即補足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逾期違約金。逾期罰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借款合同的任何壹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內容及附件,應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就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及其附件仍然有效。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運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