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醫療用血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醫療用血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壹條根據《山西省醫用血液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用血需求和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人數,編制年度獻血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地區)、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省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獻血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獻血計劃。明年的獻血計劃應在今年11月底前下達。第四條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血液管理機構的要求,統計符合獻血年齡的公民人數,逐級上報,並組織健康檢查和獻血。

普通高等學校和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應當每年確定壹個獻血等級。

本省駐軍(包括武警)應當確定某壹年軍齡為獻血年。第五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條例》規定的獻血者年齡和衛生部發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確定獻血的公民人數。第六條公民自願獻血後,采供血機構應當向公民發放義務獻血證和規定的營養費;無償獻血的,發給獻血證。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由當地血液管理機構出具獻血計劃完成證明。第七條向采供血機構供血的其他公民,需要向當地血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在五日內到指定的采供血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縣級血液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民供血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申請人的檔案和健康檢查結果進行核對,並報當地血液管理機構審核。

當地血液管理機構應根據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健康狀況,按照統籌、壹人壹卡、定點和不跨區域供血的原則進行審核。合格的,發給供血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血液管理機構在發放供血證的同時必須建立獻血者檔案,並在七日內將檔案復印件送省血液管理機構獻血者檔案中心。

省級血液管理機構獻血者檔案中心應當對當地血液管理機構報送的獻血者檔案復印件進行登記建檔。發現重證時,必須立即通知發證機關,采供血單位應將供血證繳銷。第八條各級血液管理機構應建立專門的獻血者檔案,並報省血液管理機構備案。第九條公民每次獻血時,必須按照衛生部發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進行檢查。健康檢查由當地采供血機構進行。只有合格的人才能抽血;不合格,不采血。對不合格的獻血者,應當將檢驗結果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合格獻血者,收回其供血證,並在三日內將健康檢查結果和供血證送當地血液管理機構,七日內報省級血液管理機構獻血者檔案中心。第十條公民獻血量壹次為200毫升,要求壹次400毫升的,視同兩次履行獻血義務,獻血用於特殊搶救治療或者科學研究的。累計量達到200毫升的,應當算作壹次履行獻血義務。第十壹條凡血液出省或調入省內,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采供血機構應當對調入的血液進行嚴格檢測。禁止將不合格血液調出省外或調入省內。

省內跨區域采血,由需方和供方血液管理機構協商同意,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簽訂協議後實施。供需協議有效期最長為兩年,確需延期采供血的,應當在協議期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除省血液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采供血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組織供血。下列情況除外:

(壹)醫療機構開展的患者自體輸血項目;

(二)患者親屬或者其他公民為特定患者提供血液的;

(三)當地血站或中心血庫不能及時提供危重病人急救所需血液的。第十三條設立血站、單采血漿站或者中心血庫,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臨床用血要求,統壹規劃和審批。第十四條采供血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本省規定的血液價格,不得自行調整價格。

采供血機構不得向獻血者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不享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配偶、父母、子女醫療用血時,采供血機構憑獻血證支付公民獻血量二倍以內的費用。

本單位未完成無償獻血計劃的職工用血時,由所在單位負責支付用血量三倍的抵押金。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獻血計劃後,退還抵押金;逾期未完成獻血計劃的,抵押金不予退還。

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未履行醫療用血義務的,按照本省醫療用血收費標準,收取醫療用血價格的兩倍。

  • 上一篇:三國歷史上真實的趙雲是壹個什麽樣的人?
  • 下一篇:上海CFA國際金融分析師考試地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