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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貸款期限利率

再貸款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1993年3月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1994年2月發布的《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我國再貸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再融資的條件和期限。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並在中國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均可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對象。此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信貸資金運行基本正常,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政策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還款資金來源有保障;償還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有信譽;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計劃、統計、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1年。根據貸款期限的不同,分為20天以內、3個月以內、6個月以內、1年以內四個檔次。

(2)再融資的發行和回收。商業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註明貸款用途,說明貸款原因,說明資金用途,加蓋有效印章,報送當地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銀根緊縮和貸款條件,自主審查決定貸款與否、多貸少貸、貸款種類和貸款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必須堅持期限管理,貸款到期必須收回。貸款到期時,商業銀行應主動辦理還款手續;貸款到期未辦理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將貸款轉給逾期借款人,必要時從其存款人處扣收。

(3)中國人民銀行對再貸款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定期檢查金融機構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的情況。發現貸款用途不符合規定,或者信貸投向不合理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如改正無效,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該行的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對該行的貸款,並建議其上級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壹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貨幣政策調控權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加強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短期再貸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短期再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轄內商業銀行發放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貸款。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授權經營”的管理原則。

“限額控制”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下達短期再貸款限額,以控制分支機構的短期再貸款額度。

“授權經營”,即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根據本辦法和總行授權,批準和發放短期再貸款,並委托轄內中心支行辦理。第二章貸款限額的管理和審批權限第四條貸款限額是總行下達的允許分行發放短期再貸款的上限。總行對貸款限額實行指令性管理。分行貸款額度的增減均以貸款額度通知的形式下達。第五條分支機構(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下同)可批準期限不超過20天的短期再融資;期限超過20天的短期再融資必須逐筆上報總行審批。經分行授權,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可審批期限不超過20天的短期再貸款;其他中心支行可批準期限不超過7天的短期再融資。縣(市)分行不得批準短期再融資。第三章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第六條短期再融資分為信用貸款和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分行以其信譽向商業銀行發放的短期再貸款。

指商業銀行分行以其持有的證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發放的短期再融資。

可作為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有:國庫券、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中國人民銀行特種存單、金融債券、銀行承兌匯票。第七條短期再融資分為3個月內、20天內和7天內三個檔次。第八條分行發放短期再貸款時,應執行總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第四章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第九條分行短期再貸款的對象限於轄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和位於轄內的全國性或區域性商業銀行分行(以下簡稱借款人)。第十條借款人申請短期再貸款的基本條件如下:

(壹)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或中心支行開立準備金存款賬戶;

(2)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足額繳存法定存款準備金;無法人資格,申請貸款前3個月內不得透支;

(三)資信良好,能夠按期償還短期再融資。

(四)分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發放凈額貸款,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在上級行發放凈額存款的,其短期再貸款發放期限不得超過7天。第十二條分行發放20天以上短期再融資貸款應采用質押擔保方式;僅限於轄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第十三條分支機構短期再貸款只能用於解決借款人同城票據清算和同業結算的臨時性短缺,以及其他短期流動性短缺。第五章貸款操作程序和內部控制制度第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人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申請書》,加蓋借款人公章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後,提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第十五條貸款審查。對已受理的短期再貸款申請,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對單筆金額較大的貸款申請,應建立集體審批制度;中心支行對超出審批權限的貸款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報分行審批。第十六條貸款發放。對已審批的短期再貸款申請,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發行時,還應同時簽訂質押擔保合同;會計業務部門憑借款合同和貸款金額通知書辦理相關會計手續,如有出具質押擔保合同的還應出示。第十七條貸款回收。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對於逾期短期再貸款,可從借款人的備付金存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並按逾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逾期時,可依法處置作為貸款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以償還貸款本息。第十八條分支行會計部門應根據留存的貸款限額通知單,監督短期轉貸限額的執行。超出限額的短期再融資不予辦理。

再融資中季節性貸款的期限主要如下

兩個月。季節性貸款用於解決專業銀行信貸資金或存貸款季節性漲跌造成的暫時資金短缺。期限壹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發放給金融機構的貸款。

公積金還能再貸壹次嗎?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日益擴張,政府近年來也調整了公積金貸款政策。很多人開始買二套房,那麽,公積金可以貸款壹次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相信很多朋友都不清楚。沒關系。讓我們壹起來學習相關的知識。

公積金可以貸款壹次,還可以再貸款。

如果第壹筆貸款已經還清,可以繼續申請貸款。當然,現在由於國務院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會對再貸款申請人進行調查,看申請人擁有多少套房產,第壹套,第二套還是第三套,等等。當然,第三套是貸款不了的。

第二次公積金貸款所需條件

1.申請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得少於六個月。因為國家會考慮在職職工在繳納國家住房公積金期間是否有間斷行為。如果有間歇性行為,證明公積金貸款發放後,申請人收入不穩定,容易產生風險。

2.如果申請人配偶壹方之前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貸款還清之前,雙方申請人都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因為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在滿足相應職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時提供的資金支持。

3.第二次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0年。因此,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申請人的還款時間必須壹致。二次公積金貸款的換貸時間不能短於商住房貸款,反之亦然。

結論:第壹筆貸款還清,可以進行第二筆公積金貸款。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使用住房公積金和個人住房貸款。以上政策有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不適用於全國。具體政策我需要向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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